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家庵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田家庵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17届区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8

田家庵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落实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610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2号)、《转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淮卫基层〔201841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秘〔201913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淮府办秘〔2016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持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建立乡村在岗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养老保障水平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乡村在岗医生自愿参与相结合;坚持以区财政补助与乡村医生自愿缴纳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年老后基本生活。

三、实施办法

(一)参保条件

2020229日前在岗乡村医生,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注册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1.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在岗村医,以及符合条件新聘用的村医,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在岗村医,可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在岗村医不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标准

1、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20%,其中乡村医生个人承担8%,区财政承担12%

2、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并且在岗期间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补贴一并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参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集中申报,区卫健委审核盖章,到区人社部门、区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单位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个人承担部分由乡镇卫生院代收代缴。

(四)享受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自主选择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费满15年,续缴参保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不愿续缴或因其他原因亡故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缴费满15年,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费用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其他

(一)引导在岗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并出据《自愿选择承诺书》,载入个人档案。

(二)各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将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村医准入、培训和管理,新录用的村医自录用之日起享受上述政策。经考核,在岗乡村医生不合格者,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

(四)已退出、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退出村医身份及年限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予以发放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本方案自202031日起开始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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