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7-19 16:58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蓝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适应《法律援助法》新要求 建立法律援助新模式”的提案,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提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所提建议对我们以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针对您的提案我们向司法局做了专门汇报,局领导十分重视,并专门就该项工作开会进行研讨部署。

一、关于法律援助申请人情况核查的实施情况

   《法律援助法》实施后法律援助的申请的贫困条件由原来的证明制改为个人诚信承诺制,需要核查的情形包括《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十几种情形,以及申请人是否被列入国家、省信用惩戒名单。由于该项工作为法律实施以后新的审查工作方式,省、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就该问题也在积极研究工作方法和措施。目前,安徽省司法厅出台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专门召开了学习该文件的培训会议,下一步将从市级层面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法律援助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积极主动与各乡镇、街道,村居委联系沟通,对省司法厅指导意见规定应当进行核查核实的法律援助申请百分百进行核查核实,对其他申请采取按比例抽取进行核查核实,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公示和核查结果的应用处理工作。

二、关于创新法律援助模式问题说明

《法律援助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为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区司法局早在2011年与区妇联、区残联、区共青团委、区工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设有专门的办公室,有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日值班。后因区政府改建,拆除了工作站的办公地方。2021年底,区司法局与田家庵区妇联联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各类援助案件的代理等,这些援助服务形式都需要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方能胜任。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经司法局与上述区属部门、组织沟通了解到,各组织自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尚存在诸多困难,只能在能力范围内为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和支持。

多年来,区法律援助中心一直致力于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一是长期与上述区属各部门、组织保持有效的沟通协作关系,工作中互通有无;二是长期与淮南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保持联系聘请他们为聋哑人案件当事人提供手语翻译;三是法律援助法实施办法与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现正在征求意见中,后期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将会统一制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工作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普惠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再次感谢您关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

办复类别:A类

联系电话:2678162

  人:刘静

                                    田家庵区司法局

20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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