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区司法局局长解读社区矫正对象记功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03-07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记功

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队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突出事迹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记功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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