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卫健委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检查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3404000190)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类型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六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 |
1.是否有企业卫生许可证 2.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 3.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一致 4.生产的消毒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安全评价报告) 5.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对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资质 |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1.厂区布局、生产区环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产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了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 4.生产和检验设备是否有专人管理,有维修、保养、校验记录 5.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并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有,无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六条 |
1.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称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2..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单一化学物质的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同; 3.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卫生用品有无相应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原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规格、等级要求相符; 4.消毒产品原(材)料库有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5.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入库登记是否完整。 |
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1.物料和成品仓储区是否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2.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是否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3.物料和成品仓储是否分库(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成品仓储是否将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5.仓储区是否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是否建立出入库记录 6.消毒产品原(材)料采 |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1.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2.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3.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培训 4.工作服是否穿戴整洁,操作人员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有无吸烟、进食等现象 |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1.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2.消毒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4.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5.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相符 6.其他消毒产品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委托检验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有委托检验协议书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2.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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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传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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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及第三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
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3.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4.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5.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6.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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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1.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5.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6.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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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3.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 6.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7.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8.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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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饮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 | 场地场所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5.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6.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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