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点网页版入口官网网址查询条例》及其规定,结合统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原则,提高公开效率,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对本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并初审,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确认后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部门的,信息公开前,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