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5 15:21信息来源:田家庵区统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25104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259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全面摸清我区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区,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1231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组织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区级普查经费保障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利用和数据传输、算力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把此次普查列入2026-2027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查找居住在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配合开展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登记。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保障和按时支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效。

五、工作要求

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普查对象须按时、如实填报,不得迟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切实加强普查资料保密管理,严格履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义务。对普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创新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能。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数字地图等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减轻基层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策划与组织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普查的理解与配合,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田家庵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510月14日

 


附件

田家庵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盛 明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曹 震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朱文亮 区政府办主任

朱玉东 区农水局局长

郭 俊 区统计局局长

张久程 区发改委主任

张 勇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 衡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丁 鲲 田家庵公安分局副局长

魏 亮 区民政局局长

张 磊 田家庵自规分局局长

汪旭东 区文旅局局长

姚 铮 区市场监局局长

倪永兵 区数据局局长

詹 洁 区农水局副局长

张梦迪 区统计局副局长

吕心远 舜耕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丽 安成镇人民政府镇长

陶 鹏 曹庵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朋 史院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郭俊兼任,副主任由区统计局副局长张梦迪、区农水局副局长詹洁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其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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