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28 10:15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县区局自行组织发起(注册登记股、法制股、综合执法办、食药股、质监股、经检股等按职责分工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市抽查基数约7万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2年3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2

2022年度全市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注册登记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大型企业

省局统一派发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7月至11月

 

3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

发起 (综合执法办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月

 

4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

发起 (综合执法办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月

 

5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经检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淮南的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直销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2年4月至12月

 

6

2022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综合执法办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省局统一派发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5月至11月

 

7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综合执法办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80%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8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组织发起(综合执法办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80%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9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基数**户。区局抽查比例分别为10%(其中,2021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市级7户,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2年4月至11月

 

10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经检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2年4月至10月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11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基数:37户;抽查比例10%

4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按计划实施。

 

12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药股、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0月

 

13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14

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2022年3月至11月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15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16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食药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17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食药股、经检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8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基数***户,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年3月至11月

 

19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省局统一派发。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年4月至10月

 

20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全区基数**户,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0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基数**户。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0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0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1

2022年度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综合执法办配合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22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已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022年5月至10月

 

23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级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负责落实)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市级不低于50项。

 

2022年5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4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综合执法办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商标代理机构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2年4月至11月

 

25

2022年度商标(专利)使用情况抽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知识产权科牵头负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大型商场超市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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