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27 16:50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田家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二〇二〇年


 

 


 

 

关于印发《田家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成经济开发区、淮南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田家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一、田家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1

二、田家庵区冰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 58

三、田家庵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1

四、田家庵区森林火灾预案 97

五、田家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0

六、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5

七、田家庵区道路危险货物运事故应急预案 160

八、田家庵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4

九、田家庵区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23

十、田家庵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3

十一、田家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64

十二、田家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5

十三、田家庵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65

十四、田家庵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421

十五、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477

 

十六、田家庵区政府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04

十七、田家庵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1

十八、田家庵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36

十九、田家庵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585

二十、田家庵区信访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606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区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各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区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指挥长根据不同事故类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指挥。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贯彻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各成员单位的相应职责由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需要制定。 

2.3专家咨询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预测、报告、预警     

3.1预测

3.1.1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区政府通报。

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区人民政府及区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区委区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区各应急预案中细化和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研判。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应急委或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区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区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发生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上报给市级相关单位;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市级有关应急机构;当超出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请求市级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4.2.2应急决策

区专项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区应急委启动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区专项应急机构和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向市级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2.3指挥协调     

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区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委和各大医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交警海事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促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应急通信组:由经信、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区政府、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3扩大应急     

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区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区大部分地区时,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需要市级提供援助时,区人民政府上报市级有关单位请求支援。    

4.4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区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市区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国家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体、卫健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    

5.4调查和总结

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必要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对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需报送市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统一调用。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应急、生态环境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交通海事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8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机构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科技设施,建立应急技术研究体系和技术信息系统,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借鉴国内外先进应急处置经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6.12城市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教体部门要组织制定大、中、小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7.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区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工作。

7.3演习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突发公共事件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淮南市人民政府或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田家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等灾害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乡镇、街道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成立以由区长任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田家庵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其指挥长及成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担任。

2.1.2 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本区的防汛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区防指各内设机构职责

区防指内设机构包括:技术指导组、人员调配组、物资调运组、宣传报道组、交通保障组、通信电力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组、生活保障组、防汛督查组。其职责如下:

技术指导组负责区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查工作,指导乡镇各类预案的修订完善并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汛前和汛期防汛检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制定防汛抢险方案,为区防指当好参谋。

人员调配组负责调集各乡镇街道、地区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在汛期内前往所辖区域参加防汛指挥工作。在出现重大流域性险情时,负责从区直单位、地区单位调集二线指挥人员增强指挥力量。同时,在前线抗洪抢险所需的情况下,调集机关干部、地区单位职工、基干民兵、共青团员等组队支援。

物资调运组负责区级防汛仓库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及时按区防指要求调拨抢险物料和救灾设施至抢险地段。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区防指和气象部门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洪涝灾害和台风预警信息。

交通保障组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组建突击抢险队伍,保障交通畅通。落实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按照区防指的要求及时运输抢险物资。

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按照区防指和气象部门要求,及时发布洪涝灾害和台风暴雨预警短信。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医疗卫生组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安全保卫组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退转移。

生活保障组负责灾区群众粮油、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加强与大型超市的联系,代储必要的矿泉水、方便面等生活急需用品。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严防哄抬物价现象发生。

防汛督查组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组织抢险、抗洪救灾中工作职责履行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对区防指下达的通知、命令等内容进行督查,主要看落实到位情况。

2.1.4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2.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督察,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地区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突发应急事件的协调处置。

3.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全力配合区应急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4.区武装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等紧急任务。

5.区委组织部。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防汛抗旱职责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监督考核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7.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联系协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指导对辖区内城市排洪系统的防洪排涝工作。

8.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园、校舍的防洪排涝安全,协助做好校园安置点工作。

9.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动员调度企业人力和物力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10.区卫健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疫和消毒,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1.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洪保安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与维修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12.区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水旱灾害的救助工作。

13.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1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各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15.区商促局。协调做好商贸企业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受灾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各项物资及时供应。

16.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1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容整治工作,联合公安部门、相关街道、乡镇,按照各自职责,保障防洪通道畅通,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协助抢险。

18.区信息中心。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网上发布。

19.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负责抗洪抢险及被困群众救援等工作。

20.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负责汛期防汛抢险用木材的征伐。负责制定林业抗旱工作。

21.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

22.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满足和保障防洪交通需要,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作。

23.安成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石姚湾退建堤、三个保庄圩、泉山水库(北)、洞化截洪沟安成段、石头埠船厂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4.舜耕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石姚湾退建堤、洞化截洪沟舜耕段、下陶排涝站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5.曹庵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滚庄水库、毛洼水库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6.史院乡。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史院保庄圩、杨塘水库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7.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防汛全面工作,重点确保辖区内低洼地居民、企业和水库度汛安全。淮河沿线街道负责所在堤防巡堤查险工作。

29.地区各有关单位负责耿石段和田家庵城市圈堤(涵闸、旱闸)责任堤段防洪安全。

2.1.5 区防指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区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区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订主要河流、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小型水库防汛预案、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指导、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排洪沟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涉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省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区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领导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加强与上级水文机构业务对接,从各类报汛站收集的水文监测信息,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田家庵站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其水文信息每4小时一次及时报区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当预测淮河河道超保证水位时,确保每2小时获取一次沿淮河自动遥测系统的即时自动测报信息,并及时发布各防汛责任单位。同时做好人工测报准备,一旦自动测报出现故障,人工测报要立即到位,确保每2--4小时获取一次防汛水文资料。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田家庵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田家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由区防指组织防守人员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当田家庵水位超警戒水位并持续上升时,城市堤防责任段区防指办应及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区防指办,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区政府和市防指。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水位及库容、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区防指办在分析整理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至市防指。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在4小时内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乡镇街道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密切关注气象部门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等的趋势预报。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利用省、市、区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区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区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区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淮南市防洪抗旱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区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淮河发生特大洪水,田家庵站水位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24.65米时。

2)淮河田家庵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2.30米,城市防洪堤或淮河退建堤出现决堤或穿堤涵闸失事造成堤防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全区发生特大干旱;城市因水源短缺或水污染发生极度干旱。

4)80%以上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 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天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区防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区经信委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田家庵交通分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 区政府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区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田家庵水位出现超警戒水位1米的洪水,即达到23.30米。

2)淮河退建堤、城市防洪堤或穿堤涵闸出现大的险情;

3)小水库垮坝。

4)部分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5)60%-80%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 在市防指指导下,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经信委协调下拨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区政府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行各业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田家庵水位达到或超过22.3米的警戒水位;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因内涝淹没造成主要交通干道长时间中断交通。

3)淮北大堤或汤渔湖缕堤发生险情。。

4)部分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5)40%-60%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 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发布《汛(旱)情通告》。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田家庵发生超20.00米设防水位;

2)一般支流堤防达到设防水位,或造成大面积且较长时间的城区内涝。

3)部分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 区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区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 区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1淮河洪水

1)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警戒水位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确保我区城市工矿圈堤的防洪安全。

2)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区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队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力以赴做好田家庵区城市圈堤防守工作。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街道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必要时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6.6.2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区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区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区政府应组织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6.6.3 台风暴雨灾害

(1)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 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 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江、河水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 媒体、网站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6.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 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 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 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 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区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领导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 严重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 中度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 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 信息核查。凡区级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市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淮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区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淮河大堤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内河堤防参照执行。防汛民工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级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区防指可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市政府报告同意后,商请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给予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必要时申请市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区、乡镇(街道)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地区单位、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区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5.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区级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2.5 建立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区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当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由区政府跟市政府签订防汛物资储备责任书。确保汛前物资储备到位。

5.3.2 物资调拨

(1) 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 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 区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办反馈调拨情况。

(4) 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区级财政其他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区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 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5.6宣传及培训演习

5.6.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6.2 培训

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6.3 演习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练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4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报上级新闻媒体的稿件原则上由区防指审核把关。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7.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2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5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6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2 预案解释与生效

7.2.1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田家庵区冰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应对冰雪灾害天气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切实做好冰雪灾害天气的应对工作,保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高效、有序的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轻冰雪灾害的影响,保障人民全总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田家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内的冰雪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救灾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冰雪灾害,指受寒潮、低温、大风、冰雹、霜冰等天气而造成的大范围的降雪和冰冻灾害,包括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相应职责,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四)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开展灾害自救互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田家庵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城建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单位。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及进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及时将灾情报告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向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提出防灾、抗灾措施和建议;并对防灾、救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会同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施和管道的防冻工作,严防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爆炸和中毒事件发生。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清除城区道路和绿化树木上的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城区整洁,防止绿化树木倒伏、折断,做好绿化树木的防雪、防冻保护工作;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和沿街商铺清扫积雪。

    田家庵公安分局:加强冰雪恶劣气候下的接、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解救困难群众;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和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为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冰雪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区城建局: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组织清除城区道路和绿化树木上的积雪,确保道路通畅和城区整洁,防止绿化树木倒伏、折断,做好绿化树木的防雪、防冻保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察看敬老院、福利院、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严防积雪压垮房屋、伤死人事件发生,保障五保户和灾民特困户等有粮食和衣被。

    田家庵交通分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安全、通畅工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安排客运线路的停运和恢复工作,组织公路、桥梁清雪、清障,配合各部门做好冰雪清运工作。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督促、指导加大对地质灾害易区的巡查力度,严防发生冰雪次生、衍生灾害。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业生产中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加大对防汛堤坝、水库的巡查力度,防止发生冰雪次生、衍生灾害。指导农民采取行之有效的防冻保暖措施;做好供农村饮用管网的防冻、抢修和技术保障,配合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防雪、防冰保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冰雪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力量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环境监测、风险评估工作、严防因冰雪灾害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区信访局:及时、妥善处置冰雪恶劣气候期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区经济信息化局:协调电力部门做好输变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确保有序用电和电网安全运行。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及时了解区内道路冰雪冰冻状况,做好安全应对工作;负责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安排力量值守危险路段及桥梁,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严密监控;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检查,严防超载和车辆带病运输;对因冰雪造成道路不通畅的地段,及时组织力量清扫积雪、疏通道路;督促车辆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冰雪恶劣气候下的交通事故接、处警和施救等工作;及时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部队实施抢险救灾;负责公共场所、单位、居民的消防安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区政府对本地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向区政府报告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

1)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对冰雪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

2)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按照冰雪灾害预警信号,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部署应对工作。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1)按照冰雪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Ⅲ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5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经达到5毫米以上且可能出现中等强度降雪。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

3)Ⅱ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10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经达到10毫米以上且可能出现中等强度降雪,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

4)Ⅰ级预警。6小时内降雪量10毫米以上,或者12小时内降雪量20毫米。以上且还将持续出现中等强度降雪,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重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持续,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Ⅲ级响应

一般冰雪灾害发生后,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Ⅲ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冰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2)Ⅱ级响应

较大冰雪灾害发生后,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Ⅱ级响应,区、镇乡(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3)Ⅰ级响应

 重大冰雪灾害发生后,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Ⅰ级响应,区、镇乡(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响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

4.2 应急处置措施

     冰雪灾害发生后,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责任,立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要加大对灾区和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帮助困难群众渡过生活难关。

2)卫生部门应派遣专业医疗队伍抢救伤员,并对灾区流行病、常见病进行防治。

3)根据应对处置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5)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3 安全防护

1)群众的安全防护。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落实各自预案,在灾情发生时做好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救护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对灾害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时,要对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4.4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通讯方式

区、乡镇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同级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6  冰雪灾害评估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冰雪灾害评估。冰雪灾害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

4.7 应急终止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时,应当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报告,必要时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灾害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

5.2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应储备冰雪灾害应急救援必要的物料、器材、工具等设备装备。  

5.3  队伍保障

1)区、乡镇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2)公安、消防、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冰雪灾害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交警部门负责对冰雪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建设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区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

5.5  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工作。

5.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冰雪灾害专家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冰雪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众 宣传冰雪灾害预警信号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灾民按照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对因参与重大冰雪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冰雪灾害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和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的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4)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冰雪灾害事件处置成因进行分析总结。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6.3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兑付工作。

7  监督奖惩措施

7.1 监督检查

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到位。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防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根据情况的变化,由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田家庵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一步调、协同作战,提高全社会处置火灾事故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淮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在其他区域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田家庵区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处置。

不包括以下范围:军事设施,矿井的地下部分,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各自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

2)依法规范、科学决策。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规范组织、协调、指挥、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提高处置行动效率。

3)以人为本、高效处置。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提高处置行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2 风险描述

随着本区经济、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向城市及特定区域流动,企业向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特定产业集群区域高度集中,城市建设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装置日趋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工业事故,不仅影响事发企业,而且极容易波及周边地区,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1、高层建筑数量迅猛增多

高层建筑由于高度高、层数多、结构复杂、人员集中、火灾荷载大,火灾时燃烧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形成立体燃烧;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有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造成玻璃幕墙碎裂下落,甚至形成“玻璃雨”,易造成人员伤亡。

2、大量的地下建筑应运而生

我区地下商场或地下商业街,高层建筑的地下部分除外的大型地下建筑较多;另外,随着汽车数量的剧增,各种形式的地下车库不断出现。地下建筑由于其特殊的建筑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浓烟积聚,高温不散,其危险性、扑救难度以及火灾所造成的危害都远超过地面建筑。

3、交通隧道日益增多

我区已建成洞山隧道,其结构特点及使用性质决定,交通隧道必然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

4、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

我区现有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多家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企业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主要有原油、成品油等各类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园区。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1)负责全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作战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协调相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6)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组织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根据火灾实际,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成员赶赴现场处置。

2)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全市实战应急演练等工作。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田家庵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或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6)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收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及舆情管理。

2)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淮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火灾事故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设施、人防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火灾事故抢险救援。

3)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各单位配合指挥部开展、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

4)区发改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火灾事故中发生故障的电力线路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对火灾事故救援处置过程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铁塔公司等单位,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6)区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工程机械、设备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协调中燃公司,提供火灾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网情况,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9)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协调气象部门,加强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中石化淮南公司、中石油淮南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火灾事故的救援方案。

 

10)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火灾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出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并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12)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指导、调集洒水车向现场供水。

13)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现场管制。

14)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15)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维持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1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收集、分析全区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区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期火灾的处置能力。

17)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园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交通警戒组

责任单位: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负责维持交通秩序,按指挥部命令实行交通管制。

3)后勤保障组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城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交通分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的调配,参战力量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通讯、生活等保障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5)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园区及区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3.4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为灭火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专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由应急指挥部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由其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或专家自备车辆到达事故发生地。

专家组职责: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5 应急联动

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每个处置组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根据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 Ⅳ级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2)本区发生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3)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一般火灾事故引发较大火灾事故。

4.1.2 Ⅲ级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本区发生1起较大火灾事故和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2)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较大火灾事故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4.1.3 Ⅱ级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本区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和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2)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重大火灾事故引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4.1.4 Ⅰ级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本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2)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其他灾害事故。

4.2 预警响应

4.2.1 Ⅳ级预警响应

1)根据值守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2 Ⅲ级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实施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火灾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火灾事故衍生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3 Ⅱ级、Ⅰ级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 信息报告

Ⅳ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命令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驻淮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通报。

4.4 预警变更、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属地消防机构,事发单位、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区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Ⅲ级):立即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积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政府、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Ⅱ级):立即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积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淮部队、友邻地区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Ⅰ级):立即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积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淮部队、友邻地区或省、国家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5.2 响应程序

1)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对于一般火灾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在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积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本区和1个以上相邻县(区)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淮南市、安徽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 处置措施

5.3.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应立即向消防等部门求援实施灭火应急救援,调集辖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区政府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5.3.2 处置指挥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将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等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5.3.3 应急升级

如果火灾事故发展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危害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友邻区县、淮南市政府请求支援。

5.3.4 应急解除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责成火灾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当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应对工作基本完成时,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并留下必要的现场监护力量。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信息,由上级指挥部发布确定。

一般火灾事故信息,由应急指挥部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督促涉事单位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 社会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政府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区卫健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3 恢复重建

一般火灾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区政府和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淮南市、省政府统筹安排。

8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配备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单位、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讯联络器材。区消防救援大队的通信技术人员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各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行动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的畅通,各战斗段指挥人员利用统一通信联络信道与区应急指挥部联络,各战斗小组成员利用Ⅲ级网各自信道,以保证区应急指挥部与各参战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属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平时应为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8.4 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事件伤员的救治工作,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8.5 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将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应急演习、设备维护、日常运作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定期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9.2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区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机关、学校、商场、医院、影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9.3 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火灾事故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田家庵区森林火灾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徽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区外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内发生的城市消防突发火灾。

1.4 工作原则

突发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要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等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和田家庵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发展改革委、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各乡镇等。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与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共同做好全区森林防火的其他相关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森

林救火抢险人员和物资的安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火救灾物资以及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森林防火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森林火灾火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火灾危险地区的群众等紧急任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森林防火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移风易俗相结合,切实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森林防火意识上做到自觉养成和形成规矩。

区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森林灾害的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发放森林防火各项资金,及时下拨森林防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卫健委。负责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火灾发生后,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火灾现场救助工作。

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单位负责火灾抢险及人员救助工作。

田家庵交通分局。负责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满足和保障森林防火急救时的交通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建设、防火工程建设与维修工作。

各乡镇。安成镇、舜耕镇、曹庵镇、史院乡负责各辖区内森林防火全面工作,督促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预警工作。

2.2 扑火指挥

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区防指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2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区相关乡镇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区防指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级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立即汇报给市有关部门。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消防队和基层的护林员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部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企业消防队伍等救援力量,请求有关方面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采取有效阻火措施,迅速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及时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两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指挥部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区人民政府。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

6.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需要通过铁路或航空输送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落实。

6.3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区级有森林防火任务扑火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田家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洪涝、寒潮、低温、高温、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裂缝、地面崩塌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风险描述

田家庵区可能受到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暴雨等极端天气而导致的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林场火灾,以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任: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在区减灾救灾委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促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统计局、区人社局、区住保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区人武部、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田家庵交通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

3.2 职责

3.2.1 区减灾救灾委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区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承担区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救灾委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救灾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专家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各单位配合指挥部开展、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减灾救灾工作中公用用车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区民政局: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协调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统计局:贯彻执行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强化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市人社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协助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人武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负责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田家庵交警二大队:负责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3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聘请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市政建设、交通设施、水利、农业、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与信息上报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园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情过程结束。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建立健全区级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Ⅰ级响应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50%以上。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Ⅱ级响应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50%以下。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Ⅲ级响应

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e.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IV级响应

1)区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或几个镇(开发区、街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15%以上,20%以下。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响应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上级减灾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区减灾救灾委全力、全面配合处置;Ⅱ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IV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领导、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开发区、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物资供应商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指导相关各乡镇、街道、园区提前做好居民群众转移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处置措施

5.3.1 Ⅰ级、Ⅱ级响应

在上级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进行会商,对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救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申请;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驻淮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和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6)区减灾救灾委协调区发改委、农业农村水利局、商促局等部门,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以及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供电公司及时提供应急供电,尽快修复损坏线路和设备。区城建局协调、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指示,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2 Ⅲ级响应

在上级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召集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基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区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下拨;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组织辖区慈善机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 IV级响应

在区减灾救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开展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区相关部门和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监督受灾地区灾民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经信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和供应救灾救助物资。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应急解除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应急。

6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召集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后期处置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由区政府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报请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并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灾情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保险补充、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市应急管理局。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区城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4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灾后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进行理赔。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配备区减灾救灾委与现场应急单位、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讯联络器材。公安、消防的通信技术人员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救援行动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的畅通,各应急指挥人员利用统一通信联络信道与区减灾救灾委联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区减灾救灾委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减灾救灾委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救援需要;协调属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平时应为应急人员的培训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8.4 其他保障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级应急、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街道、乡镇和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中国航海日”和“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活动。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2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易受灾单位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9.3 应急预案修订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自然灾害救助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区外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灭绝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l)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成员单位职责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组组成。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长

   员: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田家庵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经济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田家庵自然与规划分局、区城建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促局、区卫健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电信局、田家庵移动公司、田家庵联通公司、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区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环境监理所和事件发生地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现场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3)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取证,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等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协调组织专业人员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协助突出事件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人员疏散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工作;
  (7)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影响等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⑻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并组织预案演练;
  ⑼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⑽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2.3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 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应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发生突发事件单位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应急准备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园区制定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上报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准备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收集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与预警;承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工作;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污染事件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5  科技支撑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区环境生态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报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也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应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应由市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实施,Ⅳ级响应应由区政府组织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响应程序

6.2.1接报与出动
  (1)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调查处理组等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乡镇请求给予支援的,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指令下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领导指令下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及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请求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协调和支持。
   6.2.2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安排公安部门和协调上级武警部队支持。
  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请求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组织调用。
  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5)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员转移到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监管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响应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

平。应急终止由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并宣布

    7 后期工作

7.1残留毒物的处理
  7.1.1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7.1.2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执行。
  7.1.3病原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区卫健委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7.1.4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环境监理所负责监管执行。
  7.1.5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地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7.1.6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7.2环境事件的评估
   7.2.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请区、市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7.2 .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理所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企业)进行转运和处理。
  7.5  总结报告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8  奖励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

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

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

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生态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田家庵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及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区民政局: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村农业水利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和林业资源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发布水文资源信息,参与河流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河流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参与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促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参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附件2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单位等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促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文化旅游局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八、社会维稳组。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商促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局、区农村农业水利局、区城建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七、田家庵区道路危险货物运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62.6万人,下辖3镇1乡和9个街道,13个乡级行政区,下设28个村民委员会,8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政府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1  主要法律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48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2014年第1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主席令2014年第9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6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4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687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

1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

1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1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1号

18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监总局令2006年第229号

19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1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2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皖政办秘〔2010〕160号

2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28号

24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皖政〔2004〕80号

25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4〕72号

26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80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在本区境内发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本预案不适应于水路、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运输突发事件。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综合应急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道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处置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4)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建立应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反应,快速得当处置。

5)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有机整合和共享。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征集、调用相关物资、车辆时,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服从统一指挥,保障救援供给。

6)依法行政,合法处置

在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风险描述

危险化学品领域具有从业单位多、涉及品种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我国是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我区地处淮南市市中心,不但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众多,而且过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也多,由此给我区带来了较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指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原因而发生的泄露及由泄露引起的火灾、爆炸、毒物泄露等事件,包括危险化学品车辆碰撞倾覆等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风险性可以从人、物、危险货物自身、环境、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人的因素

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主要包括承运车辆本身及其为降低事故概率和事故后果而配备的各种防护措施,还包括承载危险货物的容器、罐体和包装等。设备自身状况或性能的好坏以及采用安全科技的含量对运输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其不安全状态则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最大危险,主要包括:车辆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承载危险货物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另外,运输过程中因包装容器强度不够或者包装衬垫材料选用不当而导致容器破损,危险货物发生泄漏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3)危险货物本身的因素

危险货物因素主要指承运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理化特性。这些危险性质所带来的不安全状态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不仅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概率有关,还影响到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4)环境因素

不良的运输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所以,路段和人口密度的时变特性应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评价和路线优化的一个重要参数。

5)安全管理因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指管理者按照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对运输系统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减少或避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目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机制不健全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风险描述是以上诸多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事故的风险预测。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类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事故的预警和事件分级,并可根据事故的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风险类型是指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所涉及的安全事故类型。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3.1.1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本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及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田家庵交通分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田家庵交通分局主要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领导工作和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田家庵交通分局。其主要职能是:

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具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

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

7)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8)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

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

3.3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各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组织、协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伤员应急医疗救援,突发事件现场医务人员、器材、药品调配及伤员转移和伤亡人员情况统计工作,参与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的事故调查,突发事件污染特定区域的调查和污染程度测定。

2)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和协调境内外媒体对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事故处置知识和安全知识宣传。

3)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

a.实施现场警戒、现场勘查和实施警戒区域;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b.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

c.组织对事故涉及剧毒化学品、管控化学品以及不明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牵头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调查。

d.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负责制定和修改剧毒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

4)区应急管理局:

a.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b.配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及时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及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c.指导和全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善后;组织协调专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危化专业应急队伍支援;协助事发地乡(镇)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

d.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e.配合公安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队伍;

f.协调、指导街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g.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适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田家庵交通分局

a.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

b.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消防救援大队提供应急救援,田家庵区应急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将事故伤者、搜救受害人员,转移到危险区域以外;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防止爆炸;在事故原因及事故车辆所载的危险物品性质特征未明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会同安监、专家组、环保部门对危险物品的性质特征进行分析,采取正确的施救方法,直至完全控制险情;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洗消,防止事态扩大;参与突发事件调查。

c负责联系和协调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应急救援,具体负责:实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确定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测定突发事件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指导事发地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事态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污染。

d.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市交通局提供应急救援,淮南市交通局作为田家庵区道路运输交通的主管业务单位,具有道路运输安全的报警、监管、事故应急处置等责任和义务,具体负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调用相关救援设备;组织协调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抢险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危运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特别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建立运输、倒罐车辆设备企业数据库,定期检查测试;负责事故现场损坏道路及设施的抢修恢复。

e. 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协调事故引起的水务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田家庵区环卫处或其他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公司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处理。负责联系和协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由事故引起的供电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引起的燃气设施损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 对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7)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应急局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突发事件对农田、渔业水域污染的监测,进行受损失农作物、渔业资源损失的评估,并配合做好受农田污染、水质监测和污染清除等有关善后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和燃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筑物质量、建筑施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与危险货物事故涉及建筑物方面的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危险货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与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2)涉事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危险货物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相关涉事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配合现场指挥机构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完善组织体系,制定本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做好人员疏散、警戒隔离、维持现场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负责安排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1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主要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检验、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组建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研究国内及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消防等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参与研究制订我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相关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准备和处置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发生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Ⅳ级)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田家庵交通分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队伍依托田家庵区消防救援队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货物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货物事故现场检测、危险货物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理的专业经验,参与事故中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6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市属相关部门间建立危险货物安全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事故预防

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辖区危运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其整改完善,并监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使用或者停运。

  (2)加强辖区危运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

3)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4)完善危运经营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危运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响应、应急程序、现场处置的协调配合能力。

  (5)不断完善危运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构建危运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4.2预警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危险货物物理和化学特点、运输量的多少、事故中危险货物泄露量的多少、影响区域的大小等特点,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时分析其对周边区域内公众身心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紧急程度、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危害程度的可能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和可以预警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作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2.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级(Ⅲ)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特别严重,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危险货物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严重预警(橙色等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危险货物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较重预警(黄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危险货物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危险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当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预警级别进行确定后,要及时通报上级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待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2)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4.2.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2.4预警响应

在接到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的预警响应。在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上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2)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的预警响应:

a.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b.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事故主管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c. 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着手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4.2.5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当确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2.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4.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应急值守、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收记录,并向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4.3.2信息上报

信息上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事故信息。

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区政府其他相关领导,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2)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署名形式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启动应急预案。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区的,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其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市应急办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涉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性质、类型;

3)事故的简要经过、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

4)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已采取措施、拟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趋势;

5)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

4.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网络直报

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

4.3.4信息传递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

通报主要事项如下: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货物安全事故;

2)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安全处置措施和预防信息等重要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1.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类情况

常见危险货物事故类别如下:

1)危险货物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为危险货物的火灾事故。具体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货物火灾。

2)危险货物爆炸事故:指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危险货物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货物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危险货物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货物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货物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货物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货物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表面接触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5)危险货物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货物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货物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6)其他危险货物事故:其他危险货物事故指不能归入上述5类的危险货物事故,主要是指危险货物的险肇事故,即危险货物发生了人们不希望的意外事件,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罐体、车辆倾倒或倾覆,可能但未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事故。

5.1.2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本区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Ⅰ级)、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Ⅱ级)、较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Ⅰ级)

a.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b.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c. 跨省级行政区的事故;

d.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e. 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Ⅱ级)

a.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b.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c.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事故;

d.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e.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3)较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Ⅲ级)

a.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

b.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c. 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d. 超出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e.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4)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Ⅳ级)

a.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响应程序

5.2.1响应程序的分级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我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Ⅰ级)、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Ⅱ级)、较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Ⅳ级)四级响应等级。

对在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2.2分级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启动:适用于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或突发事故危害未随突发事故发生而结束,有蔓延扩大危险,超出我区应急救援能力的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发生此类突发事故时,报请市应急办及以上部门,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上级指挥部的调度。

2)Ⅳ级响应启动:适用于处置一般突发事故,或突发事故危害自突发事故发生以后即停止,造成危害较小的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发生此类突发事故时,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应急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申请省级及以上应急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5.2.3分级响应级别的调整

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应急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突发事故单位立即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调动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防止次生、衍生危害发生,切断突发事故灾害链。如事态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危险货物突发事故,迅速向上级政府和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5.3.2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明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单位和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应急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事故抢险救援。区应急管理局、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市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事发乡、镇、街办及现场处置的各职能部门在组织抢险时,应按应急救援的原则实施抢险救援。首先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灾情,在摸清险情,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实施救人,然后救灾。在人员得到救援后,再设法用最短的时间弄清事故车辆装载物质的化学成分品种、数量和事故现场状况。现场的应急专家针对车辆装载的物质特性和现场事故状况,迅速提出一个或多个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处置部门在指挥长的指挥下,针对事故的不同特征,在应急专家的现场指导下,采取相应的科学的应对方案实施处置。

抢险救援现场涉及需要进行倒罐过驳作业的,罐车及相关设备由事故车辆业主单位调派,事故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向应急救援相关单位调用。危险货物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和其他应急处置单位实施。若需要调用特种设备工具,由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或市交通局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倒罐过驳作业,必须在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现场监护、承压槽车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倒罐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在配备相关倒罐专用车后,遇特殊紧急情况,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可实施倒罐过驳作业。

抢险救援现场涉及需要围堤堵截的,由现场指挥长根据环保、水利部门、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合理、有效、科学的措施加以实施。

抢险救援现场牵涉槽罐车侧翻的,由交警部门或交通部门通知调派吊车前来救援。

2)现场警戒、现场勘查和道路交通管制。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区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同时交警大队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及时收集现场相关证据。

3)伤员医疗救护。区卫健委相关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人员紧急疏散。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或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会同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5)后勤保障。事发地乡、镇、街办、区民政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环境污染处置。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事发地乡、镇、街办组织实施。

7)扩大应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和区应急办视情况启动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如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周边市、县、区安全时,区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区域政府,并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办,请求市级给予支援。

5.3.3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靠近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特性,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2)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需对外公开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发生地及范围、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预防措施、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事发地的实施措施与解除情况等。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信息,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报告省应急办和国务院,由国务院向社会发布。

重大、较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信息,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信息,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级政府,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生产次序恢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害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

7.2 后期评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结束后,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

7.3 社会救助与劳务补偿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必要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质用于受灾单位、部门和受灾人员。另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对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对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抚恤、补助和补偿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造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 保障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警工作,加大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属各应急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讯设备。

借助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构建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承担起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属各个乡(镇)、街道及单位,实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置个人携行、专业防护、专业救治、后勤保障等装备。

3)队伍保障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不同类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8.2.2物资装备保障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依托各级应急部门和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根据市场供应稀缺、常用、充足等情况,应急物资采取实物储备、资金储备等形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科学调用机制。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3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区政府和各级乡、镇、街办年度财政预算,得到有效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卫生应急处置经费。

2)技术保障

淮南市田家庵区地处淮南市中心地带,应急相关的各级省(市)属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所和高校院所拥有先进的检测仪器、救援装备,众多的相关技术专家和物质装备为事故的处置提供了技术保障。

3)医疗保障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委区和市属各大医院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保障和救治体系。

区卫健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区卫健委、乡、镇、街道应根据事故的需求,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由区红十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各相应部门应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4)治安保障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为辖区内的安保力量,在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授权下,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宣传教育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危险货物事故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社会动员保障和交通保障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相关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选取省内、或市知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专家授课或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另外,全区应急工作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学习、职工间相互交流心得体会或参加国内外相关会议及相关专业培训等的方法来提升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含:应急管理理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体系、应急预案、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及事后处置、应急现场常用个体防护与救护知识、典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等。

培训的重点:各类人员了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性质、危害、自救互救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掌握应急器材的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保养。

9.2应急预案演练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范围或局部范围的有针对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可以邀请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友邻单位等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并对应急演练提出意见以备改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加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9.3应急预案修订

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田家庵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田家庵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以地方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资源共享、协同应对。根据现有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现状,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整体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田家庵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员: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田空庵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田家庵交警一、二大队、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淮南供电公司、淮南中燃公司等相关部门;事故单位。

指挥部下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田家庵区XX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单位,确定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负责组织田家庵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负责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负责组织区级应急救援演练和指导县区的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区级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调度。

2)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保护企业和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针对化学品事故的种类,按总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4)区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5)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资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6)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道路交通管制和救援道路的畅通工作,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8)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应急通信保障。

9)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

11)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12)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参与各部门工作,出动人力、物力进行救援;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做好物资保障,伤亡者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3)淮南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14)事故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实施抢救,积极实施并参与和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为救援提供相关资料、技术数据、现场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化学品名称及理化特性等。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救援专业组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区应急局、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

 成员: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

 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抢险救援组

成员:区公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事故单位等。

 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洗消等。

4)医疗救护组

成员:区卫健委及医疗救治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疏散警戒交通保障组

 成员: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现场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企业、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交通车辆和道路的畅通。

6)物资保障组

 成员: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事故单位;区经信、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及各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保障通信、交通畅达;保障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

7)环境监测组

成员:田家庵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善后处理组

 成员:区民政、信访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食宿、安抚及理赔、保险、安置等善后工作。

9)对外新闻报道组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信息中心。

 职责: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

3  预警预防及事故报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企业对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分析和处理。并按照事故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3.2发生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安全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质量监督等部门。各部门立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级别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行抢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质监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1)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社区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5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区所属各个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2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专家等);

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专家等)。

 5.4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专家等)。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新闻报道

 对外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5.8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区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4 物资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5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6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8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9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8  附 则

8.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8.2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名词术语的定义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各级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6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7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54-2689066。

8.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8.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田家庵区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事故发生后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处置预案。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区境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6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非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区政府设置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交通分局负责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迅速有效地开展交通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交通分局局长

   员: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田家庵国自然与规划分局、区城建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区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田家庵交通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主要是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力、物力、财力的调度工作;负责重大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汇报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启动市级有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2.1.1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 ;
  (2)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3)负责对外协调、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命令;
  (5)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及通讯联络工作;
     2.1.2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施救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返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现场处置指挥组职责:

(1)严格值班制度,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不脱岗;

(2)保证信息报送、联动正常和警令顺畅,要加强对全局警力装备的实时掌握;

(3)事故勘查车辆、 救援车辆器材、勘查器材和通讯工具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交警田家庵一大队、二大队: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负责接出警及事故现场人员、物质疏散、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2)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和协助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区交通分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田家庵公安分局: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令属地派出所开展救援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工作;

5)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危重伤员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确保全区交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6)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理;

7)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提供专用设备、人员、技术支持;

8)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劝导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的疏散,疏导工作。

3  事故监测及事故报警机制

根据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及时分析、排查事故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求在24小时内将重大交通事故上报区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遇到涉外或者区域交叉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情况,应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10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认真做好接报询问登记。包括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有危险品、人员伤亡情况和是否需要紧急援救等情况,接警后立即报告交警田家庵一、二大队主要负责人。

              4  应急响应

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展开指挥指导工作,科学调度人力、财力和物资,部署落实各项处置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联动,迅速赶往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进行直接处置,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请求支援。

现场处置指挥部在接报后应当立即按照交通事故规模、类型和地域,根据“就近、相当、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原则,先行指令有关队、所警力装备前往现场执行救援、疏导、保护和处置等任务,做到“快速出警、及时处置”。

启动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后,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履行职责,确保城区内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市郊1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并及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急救中心、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110指挥中心要联合行动,快速护送伤员和实施抢救工作,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要认真做好事故勘查处理、现场保护和交通指挥疏导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5 现场紧急应急处置

区交通分局到达现场后,在上级领导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1)将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置于首位,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和当地派出所必须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视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协助120急救中心搜索、

抢救、运送伤员,封闭事故现场,设置隔离警戒,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2)伤员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人员、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协助。

3)保护现场。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150米外设置反光或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应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疏导,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4)现场管理。指挥驾驶员、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和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示设置。

5)对运载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理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设置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6)对同时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7)交警大队和当地派出所负责监控肇事司机,到医院了解登记伤者情况。交警大队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事故车辆的痕迹检验鉴定、肇事责任者的生理情况鉴定。现场勘查完毕后,应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6 后期处置

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记录。死伤者运走后,现场勘查结束,核实无误,经现场总指挥同意,报请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可撤除现场保护措施,恢复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并上报组织事故抢救的单位。

6.1事故调查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2善后处理

事故原因查明后,处置领导小组要指导事故处理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依法处理事故责任者,积极稳妥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善后调解。

 

7 附则

7.1  指导与协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邻近市县有关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部门进行交流与协作,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我区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与应变能力和水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于特大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致病、致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谎报事件实际情况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2.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田家庵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62.6万人,下辖3镇1乡和9个街道,13个乡级行政区,下设28个村民委员会,8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及时防范和更好地协调、指导和处置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结合本区建设工程特点和实际,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2014年第1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46号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第101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48号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原安监总局令2015年第77号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2019年第708号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

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皖政〔2004〕第37号

11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16年第265号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28号

13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皖政〔2004〕80号

14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4〕72号

15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80号

1.3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除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快速处置”的应急管理体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害。坚持单位自救、社会救援和专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本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及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和城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领导工作,区城乡建设局局长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

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具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

6)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7)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

8)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

2.3区城乡建设局的应急职责

区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抗险、处置、救援等常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动态掌握建设工程行业运行情况,对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协同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指导、协助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处置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3)及时掌握并向市职能部门、区政府报告建设工程事故情况。

4)组织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

5)组织评估和修订本区处置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受损的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等工作。

7)承办市职能部门、区政府、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8)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负责为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资料以及技术支持。

2.4施工企业的应急机构和职责

  (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企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5相关单位及其职责

相关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护、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2)区委宣传部:按照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授权,提出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意见,指导有关部门拟定应对口径、起草新闻稿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搞好媒体沟通。

3)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建设工程事故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落实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4)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行动的技术支持。

5)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6)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和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联系并协调,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住宅修缮工程、房屋拆迁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

9)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 由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同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协调,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周边区域公共交通车辆的改道、缩线、停驶;协同事故现场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和应急物资设备的运送。

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建设工程中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由区应急管理局同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配合处置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负责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协调水务系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供排水企业抢修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相关区域水务设施。负责提出现场危险化学品提出处置意见和事故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联系和协调田家庵区环卫处或其他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公司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处理。负责联系和协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保障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供电。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12)各乡镇政府(工业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制定本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容易产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管理;采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组织开展恢复工作;当突发事故对周边人员安全造成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负责安排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确保其成员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专业、科学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7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市属相关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需要帮助时,相互间积极向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帮助。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警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不同阶段和本省及其他省市、本市及其省内其他市县、本区及其市内其他区县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网络和住建系统网络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本区各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信息监测

1)在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网络上建立建筑施工生产事故监测管理功能模块,对监测信息和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建立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3)建立建设工程险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和有关部门报告,险情发生单位应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3.1.1预警级别

由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的特殊性,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警采用不分级处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可按照建筑施工生产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发出预警通知。

3.1.2预警发布与解除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区突发事件应急网络和区城乡建设局系统网络,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准确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1.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4预警响应

在接到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城乡建设局、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如下预防性措施:

l)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预警通告;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和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6)组织专业监测单位对事发工程主体结构、周边建筑物,以及事发区域开展安全与环境监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1.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等方式进行。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隐患及其事故,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收记录,并向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1信息上报

事故信息上报程序如下:

1)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

2)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发生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3)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接警后,要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办其他有关部门,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4)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2.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工程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人员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报告的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2.3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

获得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建筑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

3.2.4信息传递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响应程序

4.2.1分级响应

本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建设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办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立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援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4.2.2分级响应级别的调整

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出现紧急险情和严重态势时,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适当提高。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应急先期处置措施

1)事故所在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和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

2)总承包单位公司负责人和消防、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负责人、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人员、区城乡建设局和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等到现场后,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移交现场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3.2特别重大、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分析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6)指导涉事区域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区县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区县请求支援。

9)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4.3.3较大、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城乡建设局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视情申请市应急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级别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办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

4)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单位下达指令,各应急救援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区城乡建设局和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对可能影响到国外居民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必要时,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市应急办及事发地镇(街道)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

8)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4.3.4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现场各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做好现场协调工作和救援工作。

现场综合协调工作: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伤员救助和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事故现场取证和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在建工程部分或整体垮塌、土石方开挖坍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抢救、深基坑坍塌抢救、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抢救、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等情况,施工单位应按照该单位制定的现场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在救助行动中,抢险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

4.4 应急结束

1)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并得到妥善医治,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3)应急救援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4)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2)较大、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5.2 信息公开内容

需对外公开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和受伤、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事发地的实施措施与解除情况等。

5.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级政府,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生产次序恢复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害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

6.2 后期评估

事故结束后,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

6.3 社会救助与劳务补偿

事故发生后,必要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质用于受灾单位、部门和受灾人员。另外,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对参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抚恤、补助和补偿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造成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 保障措施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区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应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属各应急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讯设备。

借助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区建筑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各级相关部门、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承担起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属各个乡(镇)、街道及单位,实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另外,区城乡建设局及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区城乡建设局系统网络可作为区应急网络系统的有益补充。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组建各类区级应急队伍等。各支应急队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个人携行、专业防护、专业救治、后勤保障等装备。

3)队伍保障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建设工程的抢险特点与专业分类分别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并对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2.2物资装备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灾种和处置特点,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和器材。各相关单位负责特种救援装备和器材的保障,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3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2)技术保障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为处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专业、科学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医疗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和辖区内各市级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现场设立的临时医疗救护点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

4)治安保障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为辖区内的安保力量,在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领导和授权下,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宣传教育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和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社会动员保障和交通保障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相关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必要时,由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 应急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培训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选取省内、或市知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授课或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另外,全区应急工作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学习、职工间相互交流心得体会或参加国内外相关会议及相关专业培训等的方法来提升应急能力。

8.2应急预案演练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范围或局部范围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可以邀请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友邻单位等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并对应急演练提出意见以备改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加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8.3应急预案修订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

8.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田家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62.6万人,下辖3镇1乡和9个街道,13个乡级行政区,下设28个村民委员会,8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田家庵区有效应对了非典疫情、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突发事件,防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我们清醒认识到,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所致重大疫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存在且时有发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不同程度影响和危害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全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本预案的编制目的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4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3年第5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83号

6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务院令第254号

7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2-26发布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9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皖政〔2004〕80号

10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皖政办秘〔2016〕19号

11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3〕157号

12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4〕72号

13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80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风险描述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类型是指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甚至造成公众生命危险。我区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的风险分析及模型,可参考澳大利亚/新西兰风险管理标准(AS/NZ,2004),结合实际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所造成的传染病、中毒等其他次生、衍生的公共卫生风险及事件的背景、各类监测信息、历史事件及其危害等,对风险发生额可能性进行分析,可按照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分为极低、低、中等、高、极高五个等级(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对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从各事件风险影响的地理范围、波及的人口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人群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对重要基础设施或生态环境系统的破坏程度、对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对公众的心理压力等方面考虑,按照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低、低、中等、高、极高五个等级(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事件分级,并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应急响应。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3.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本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

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具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

7)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

9)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10)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

3.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经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查处非法倒卖或推销假冒伪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

2)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

3)区发展改革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4)区教育体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区科学技术局:重视卫生应急交流与科研工作,组织、支持、参与卫生应急合作、交流和科研活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卫生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和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联系并协调,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授权并指导两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7)区民政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群众紧急转移的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同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城乡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病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10)区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11)田家庵区环卫处:组织实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保障市容清洁。

12)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 由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同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协调,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客运车辆等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13)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集贸市场、商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15)区应急管理局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并协调,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6)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生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及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信息调查,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并协助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疾控中心和区重大疫源疫病指挥部做好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

17)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我区旅游企业和游客转发涉及旅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及外国在本区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电子政务专网、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

19)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完善组织体系,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进行管理;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安排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聘请专家,组建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国内及本市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参与研究制订我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应急预案及各类实施方案。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处置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各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由于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内各种类型的市属和民营的医疗卫生机构众多,结合区应急管理局与之签订的应急协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种类型的医疗卫生机构服从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现场救治、转运、隔离、诊断、治疗、疫(病)情信息报送、医院感染控制、隔离区域现场控制等;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等。其中:辖区内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安徽省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为我区突发事件定点医院,承担全区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任务;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设专职人员和车辆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病人的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对全镇的突发事件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实行首诊负责制。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风险评估、信息报告、健康宣教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采取医学观察及隔离措施、指导标本采集以及现场卫生学处理等)、病原学检测、病因及危险因素分析等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对事发地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采取现场行政控制措施。

4)心理干预机构:事件发生后,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的监测、分析、评估,制订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二)卫生专业队伍。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全区的卫生人力资源,从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专家、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监测等卫生专业队伍。

1.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从辖区内安徽理工大学医学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安徽省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中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适应我镇突发事件防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

2.医疗救护队伍。选择辖区内各级医疗力量中从事内科、外科、传染科、医学专用科、护理等专业人员组建的医疗救护队伍。

3.6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市属相关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1.1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种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相关建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严重预警(橙色等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较重预警(黄色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重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4)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预警发布与解除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待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2)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1.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1.4预警响应

1)一般预警(蓝色等级)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辖区内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责任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和相关情况的通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公布咨询电话;卫生专业队伍做好应对准备,随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2)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响应:一般预警(蓝色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区应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应急人员做好相应准备并进入待命状态,配合市级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药品、设备、车辆、防护用品、消杀药械等各项准备和调用准备,随时投入正常使用;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4.1.5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当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1.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等方式进行。

4.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应急值守、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收记录,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接收的内容如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报告单位是否启动该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事件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报告单位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2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辖区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d.辖区各乡镇和街道。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2.3信息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处置情况。

接到报告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市应急办,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报告内容如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单位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变化、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势态评估、防控措施等。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区级专业机构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编写结案报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市级专业机构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编写结案报告,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执行。

4.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

4.2.5信息传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

通报内容如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报告单位是否启动该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事件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告知应对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处置措施

6)报告单位是否需要该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淮南市及省内其他市、区、县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区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淮南市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区内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淮南市2个以上的区(县)。

4)霍乱在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淮南市2个以上的区(县),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淮南市2个以上的区(县)并在区内流行,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本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并有扩散到其他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2)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区内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淮南市2个以上的区(县)。

3)霍乱在区内首次发生或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淮南市2个以上的区(县)。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区内流行,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本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9)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本区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

2)霍乱:本区一周内发病1-9例。

3)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以上;

④发生10例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⑤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⑥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以上。

⑦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5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我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适时调整,及时提高或降低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

对在学校、涉外场所和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

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其他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区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响应程序

5.2.1响应程序的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建议,报请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2.2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省、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申请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级别。

2)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市应急委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或封锁跨出本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并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医疗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7)新闻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3)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院前医疗机构承担病人、疑似病人的现场救援、转运和途中监护等工作,做好个人防护。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疗经验。

6)传染病、中毒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收治和救治技术支持;开展应急专业培训与演练;做好相关应急物资、药品、防护用品及设备等的储备;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诊疗水平;开展全区专业救治培训,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5.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和原因、分布特点开展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区县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查找致病原因。

5.3.5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 心理干预机构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应对措施。

5.3.7 非事件发生区域的应急响应措施 

我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与事发区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报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8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我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或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序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5.3.9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我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在市应急办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序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3)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专业救治队伍及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事态发展,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预案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10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我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流行病学调查、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应急办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申请省、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其他区(县)发出疫情通报,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5.3.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我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辖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应急办报告。

2)在必要时,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申请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5.3.12 本市其他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本市其他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卫健委要根据事发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配合市政府、市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5.4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并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市应急委和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施,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需对外公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和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事发地的实施措施与解除情况等。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报告国务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发布。

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级政府,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涉及现役军人(武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生产次序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污染扩大。

7.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

7.3 社会救助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质用于受灾单位、部门和灾民。另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抚恤和补助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区卫健委应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属各应急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讯设备。

借助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承担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属各个乡(镇)、街道及单位,通过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实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属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包括卫生防病应急队、卫生监督应急队和医疗救治应急队等。各支应急队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个人携行、专业防护、专业救治、后勤保障等装备。

 

3)队伍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卫健委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专业队伍,队伍成员主要由我区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安徽理工大学医学部等有关单位组成,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依托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8.2.2物资装备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依托各级应急部门和单位,组织本区的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施的建立。根据市场供应稀缺、常用、充足等情况,卫生应急物资采取实物储备、资金储备等形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科学调用机制。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3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区发改委根据职能对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申(报)批,负责协调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卫生应急处置经费。

区政府下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对困难企业、单位和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给予支持。

2)技术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卫健委部门的协调安排下,相关卫生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学习和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并开展相关研究,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水平。

3)医疗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的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强化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提高院内救治工作。

①急救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依托市属各级卫生机构,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功能,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在辖区边远地区,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急救分站。

②传染病救治机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卫健委指定淮南市传染病医院为我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在辖区内依托市属医疗机构资源,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南朝阳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淮南市中医院、淮南新康医院、淮南华健医院、淮南中山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淮化医院、淮南济民医院、淮南现代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田东医院设置发热门诊。在辖区边远地区,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③化学中毒、职业中毒等救治机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在辖区内依托医疗实力较强的市属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南朝阳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淮南市中医院、淮南新康医院分别建立化学中毒救治点;依托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建立职业中毒检查、监测和治疗中心;在辖区边远地区,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化学中毒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卫健委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相关医疗机构中急诊科、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不断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属各卫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应急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治安保障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为辖区内的安保力量,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授权下,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主要工作包括如下:

①为保障疫情区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疫情区域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疫情区域现场,避免出现意外的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的混乱。

②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车辆的通行,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

③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保卫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④除上述职责以外,警戒人员还应该协助发出警报、现场紧急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以及事故调查等。

5)宣传教育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卫健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全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选取省内、或市知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授课或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另外,全区应急工作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学习、职工间相互交流心得体会或参加国内外相关会议及相关专业培训等的方法来提升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含:应急管理理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体系、应急预案、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及事后处置、应急现场常用个体防护与救护知识、典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等。

培训的重点:各类人员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自救互救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掌握应急器材的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保养。

9.2应急预案演练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演练基地,承担相应的演练任务。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范围或局部范围的有针对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可以邀请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友邻单位等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并对应急演练提出意见以备改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加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9.3应急预案修订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十二、田家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62.6万人,下辖3镇1乡和9个街道,13个乡级行政区,下设28个村民委员会,8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有关劣质食品的报道层出不穷,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福寿螺、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甚至致儿童死亡的毒奶粉事件始终没有停止;另外,由于生产中多施化肥、滥用农药、大量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中病原微生物的控制不当而引起的在食品中的残留,甚至引起的食物中毒,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再有大量食用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也不可忽视;由此提醒我们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让人民食的安全,食的放心,刻不容缓。

因此,本预案的编制目的是: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4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83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家主席令1991年第53号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2012年6月23日

9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9年第557号

1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

1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10年第70号

12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2009年

1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

14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2年第28号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2010年通过

16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10年第73号

17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第26号

18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年第102号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19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1995年通过

20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7年通过

21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通过

2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皖政〔2004〕88号

23

淮南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淮食安委办〔2014〕23号

24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2011年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7〕248号

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28号

28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皖政〔2004〕80号

29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4〕72号

3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80号

1.3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对《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相关应急预案或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区卫健委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此应急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

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风险描述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类型是指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事故类型。

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是食源性疾病爆发的主要因素,包括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病毒等;化学危害因子包括天然存在的化学物(植物毒素、动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意加入的化学物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外部或偶然引入的化学物;物理危害因子包括玻璃、金属等。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引起食品安全事故有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人畜共患病、食源性变态反应、营养不均衡慢性病、有害有毒物质。其流行因素是贸易和旅游增加,食品供应的全球化;环境变化;人群变化;生活方式变化;微生物变化;社会因素。

风险描述是基于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预测。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和事件分级,并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应急响应。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3.1.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及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

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具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

7)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8)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

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

3.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本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开展卫生监督学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2)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4)区教育体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事故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5)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6)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联系并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田家庵区环卫处:组织实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保障市容清洁。

10)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 由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同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协调,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和动物养殖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组织实施集贸市场、商户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并协调,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各部门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并协调,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1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完善组织体系,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容易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进行管理;采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组织开展恢复工作;负责安排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聘请专家,主要由食品药品、疫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组建区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研究国内及本市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参与研究制订我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应急预案及各类实施方案。

3)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准备和处置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4)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各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由于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内各种类型的市属和民营的医疗卫生机构众多,结合区应急管理局与之签订的应急协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种类型的医疗卫生机构服从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市、区卫健委所属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定性。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区卫健委所属各医疗、食品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的相关各应急单位组成,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治安维护组。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牵头的相关应急部门组成,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卫健委牵头的相关应急部门组成,组织事故的预防、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6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市属相关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和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1.1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级(Ⅲ)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严重预警(橙色等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较重预警(黄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上级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1.2预警发布与解除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待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2)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1.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1.4预警响应

在接到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区卫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1.5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1.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等方式进行。

4.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应急值守、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收记录,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8)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信息接收的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报告单位是否启动该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事件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报告单位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2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2.3信息上报

信息上报: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在接收病人后1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区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署名形式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启动应急预案。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区的,及时向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其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内容如下: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报告单位、接报途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

获得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

4.2.5信息传递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

通报主要事项如下: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5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2响应程序

5.2.1响应程序的分级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建议,报请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2.2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省、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申请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5.2.3分级响应级别的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应急先期处置措施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2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外居民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区域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区县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区县请求支援。

9)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5.3.3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视情申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

4)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治安维护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

①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②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③治安维护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④危害控制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⑤新闻信息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发展态势的研判,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对可能影响到国外居民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必要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镇(街道)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

8)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4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在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2)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需对外公开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和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事发地的实施措施与解除情况等。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报告国务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发布。

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级政府,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涉及现役军人(武警)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生产次序恢复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害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

7.2 后期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结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

7.3 社会救助与劳务补偿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质用于受灾单位、部门和受灾人员。另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对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抚恤、补助和补偿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 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区卫健委应加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属各应急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讯设备。

借助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承担起区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属各个乡(镇)、街道及单位,实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电话,补充完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包括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和检测评估组等。各支应急队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个人携行、专业防护、专业救治、后勤保障等装备。

3)队伍保障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卫健委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依托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8.2.2物资装备保障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依托各级应急部门和单位,组织本区的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施的建立。根据市场供应稀缺、常用、充足等情况,卫生应急物资采取实物储备、资金储备等形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科学调用机制。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3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得到有效保障。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卫生应急处置经费。

2)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医疗保障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委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保障和救治体系。

区卫健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乡、镇)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由区红十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4)治安保障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为辖区内的安保力量,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授权下,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宣传教育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社会动员保障和交通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相关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卫健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全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选取省内、或市知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授课或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另外,全区应急工作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学习、职工间相互交流心得体会或参加国内外相关会议及相关专业培训等的方法来提升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含:应急管理理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体系、应急预案、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及事后处置、应急现场常用个体防护与救护知识、典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等。

培训的重点:各类人员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自救互救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掌握应急器材的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保养。

9.2应急预案演练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演练基地,承担相应的演练任务。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范围或局部范围的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可以邀请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友邻单位等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并对应急演练提出意见以备改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加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9.3应急预案修订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食品安全事故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田家庵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62.6万人,下辖3镇1乡和9个街道,13个乡级行政区,下设28个村民委员会,8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4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8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家主席令1991年第53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4号

6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国办发〔2012〕31号

7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2005年第45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8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9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办函[2005]51号

10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部农医发〔2017〕28号

11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国办发〔2004〕12号

12

农业部关于印发《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农医发〔2010〕16号

13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2007-8-3

14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198号

1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1年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6

安徽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委2010年

17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皖农牧〔2012〕351号

18

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11年

19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明电〔2018〕77号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28号

21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皖政〔2004〕80号

22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4〕72号

23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80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综合应急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负责扑灭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区政府和区农林水利局及乡、镇(街)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对重大动物疫情开展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常抓不懈,综合防治,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4)广泛宣传,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组织动员一切资源支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2风险描述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情形。

国内外的动物疫情事件表明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形势是十分重要和严峻的:从国内看,禽流感病毒出现变异重组趋势,口蹄疫病毒同时存在多个血清型流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从全球看,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尤其是我国周边多个国家持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疫情,境外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鉴于国家、省、市政府对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视,虽然我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严格落实预防免疫、监测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了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但受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局部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或外来疫病、新发疫病(新病种、新亚型)的风险。

风险描述是基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动物疫情的风险预测。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事件分级,并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应急响应。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3.1.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及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农业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动物畜牧系统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具体分析、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

7)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8)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

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

各乡、镇、街道视情况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发布动物疫情,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和规定区域内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置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

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和医疗救治;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扑灭工作。并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疫情。

3)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和普及疫情安全知识。

4)区发改委:负责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物资的保障工作,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动物防疫经费、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联系并协调,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疫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7)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协助关闭和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组织实施集贸市场、商户应对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对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10)区教育体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1)田家庵区环卫处:组织实施疫情材料及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保障动物疫情的灾后重建。

12)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 由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同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协调,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13)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14)区人社局: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扬。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3)区应急管理局: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并协调,负责组织指导造成动物疫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各部门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动物疫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对在疫情处置过程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安排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建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研究国内及本市动物疫情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参与研究制订我区动物疫情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应急预案及各类实施方案。

3)对食品动物疫情的预防、准备和处置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4)对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相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

3.6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其他市属相关部门及各级机构间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突发动物疫情。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信息监测

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建立区、乡、村三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2)在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网络上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功能模块,对监测信息和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建立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4)建立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疫情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和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发生单位应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4.2预警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各级相关部门的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和可以预警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级(Ⅲ)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严重预警(橙色等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较重预警(黄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动物疫情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上级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待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2)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2.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2.4预警响应

在接到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动物疫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动物疫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2.5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当确定动物疫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2.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4.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应急值守、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收记录,并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2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等;

2)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

责任报告人: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动物疫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信息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

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派出市级和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进行诊断。

3)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 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应急办,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通报。

5)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里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区政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6)经初步核实为动物疫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署名形式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启动应急预案。

7)动物疫情涉及本市其他区的,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其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市应急办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

8)动物疫情涉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按国家、省、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9)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3.4报告内容

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如下: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6)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5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

获得动物疫情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畜牧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

4.3.6信息传递

动物疫情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突发动物疫情事故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疫情情况。


5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相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5.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5.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5.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部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省农业厅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

5.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4)Ⅲ级和Ⅳ级疫情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区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5.3响应程序

5.3.1响应响应的原则

确认我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2响应程序的分级启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动物疫情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3.3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省、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5.3.4分级响应级别的调整

在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动物疫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事发地的街办(镇、管理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5.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和Ⅱ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我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我区按程序紧急启动区级预案,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区、镇、乡和街办

a.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决定。

d.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 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f. 组织镇、乡、街办、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g.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c.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 镇、乡、街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a.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b. 对动物疫情过程中相关不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c. 向疫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动物疫情可能影响到国外居民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d. 做好涉事区域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e. 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区县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区县请求支援。

f.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 镇、乡、街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农水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省有关部门确诊。

b.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 镇、乡、街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 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c.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d. 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和技术培训。

5.4.3较大、一般动物疫情(Ⅲ级和Ⅳ级)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一般动物疫情,由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视情申请市应急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办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动物疫情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

4)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5)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发展态势的研判,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对可能影响到国外居民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必要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市应急办及事发地镇、乡、街道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

8)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9)其余相关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5.4.4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我区发生的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2)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a. 以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b. 以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为疫区。

c. 以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为受威胁区。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d.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应急组成单位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所属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7)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8)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4.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4.7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区卫健委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 应急结束

当突发动物疫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并彻底消毒后, 经市应急办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3)对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应急指挥部和该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中较大动物疫情的终止需报安徽省应急办和省农业农村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区级人民政府后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市应急办报备。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需对外公开的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和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事发地的实施措施与解除情况等。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由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报告国务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发布。

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由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级政府,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生产次序恢复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害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

事发地镇、乡、街办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各种扎实有效的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水及养殖大户进行恢复生产扶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7.2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办。

7.3 社会救助与劳务补偿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要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质用于受灾单位、部门和受灾人员。另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抚恤、补助和补偿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造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 保障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加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属各应急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疫病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讯设备。

借助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医疗救治机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下属各疫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兽病治疗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承担起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属各个乡(镇)、街道及单位,实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电话,补充完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2)队伍保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协调下,根据不同类型动物疫情的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治队伍依托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8.2.2物资装备保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依托各级应急部门和单位,组织本区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快速检测设备、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市场供应稀缺、常用、充足等情况,应急物资采取实物储备、资金储备等形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科学调用机制。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3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区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2)技术保障

动物疫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动物疫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3)医疗保障

区卫健委的相关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工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相关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委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应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保障和救治体系。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动物疫情情况,及时开展染疫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本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乡、镇)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由区红十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4)治安保障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为辖区内的安保力量,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授权下,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宣传教育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情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社会动员保障和交通保障

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相关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卫健委和乡、镇、和街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处置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知识技能。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9.2应急预案演练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全区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练包括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明确演练任务、组织演练队伍、确定演练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并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完善。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能力。

演练可以邀请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友邻单位等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并对应急演练提出意见以备改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加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9.3应急预案修订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动物疫情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应急预案备案

本公司《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四、田家庵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和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实际情况,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主席令2014年第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3年第5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证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第45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令2009年第552号

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8号

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发办[2013]101号

10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1993年第119号

1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31号

12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

水资源2000年第251号

13

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管字1989年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令2006年第588号

1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号

1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6〕25号

17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办函[2005]35号

1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环办[2012]50号

19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1〕93号

2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22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卫生厅

23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2年第238号

2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皖政办秘〔2019〕第37号

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28号

26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皖政〔2004〕80号

27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4〕72号

28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80号

29

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3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9〕69号

31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10〕151号

32

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淮府办〔2014〕60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水源水、管网水、供水蓄水池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水质不达标而无法饮用或发生疫情;;

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5)由于停电、供水设备老化或者损毁,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6)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7)其他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综合预案、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农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水质净化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做好净水的储存和有计划地供应工作,提高供水管网、供水设施等供水突发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乡、镇、街道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建立相应应急责任机制。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等各项应急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办政府及其部门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乡、镇、街办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供水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和供水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继续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改进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对已建的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同时构建灵活可靠的新增供水管网结构,努力提高管网安全运行水平。


2风险描述

农村饮用水安全系统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基本保障和需要。而根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灾后因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水质污染事件等原因,可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自然灾害类农村饮用水事故最常见的是干旱、洪涝以及由此引发的供水系统次生事故,如泥石流、滑坡等,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供水无法满足农村正常用水需求;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开采量锐减甚至出现停供等;另外,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村饮水安全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工程事故主要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一系列对供水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如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公共卫生事件是水源或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和供水水质的事件。

而由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水量和水质的保障、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等方面:水量保障将直接引起干旱灾害,水库干涸,溪流水量减少,小河流断流等严重问题,造成个别村庄农村饮水安全引水工程来水不足,地下水井干枯,出现短暂性缺水。水质保障是当前引发饮用水安全最大的危险因素,如雨季时,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随着雨水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汇入河流、水库,污染地表水水源造成的季节性污染问题。另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农村饮水工程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常规监测制度,现有监测项目少,监测频率低,甚至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从未开展水质监测工作,无从掌握农村饮水的水质现状,更不能保障农村饮水的水质安全;水源地保护措施不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不健全。工程运行管理问题造成的饮用水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部分农村饮水工程管网建成时间长,工程建成后“重建轻管”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经老化,管道破损情况多发;雨季泥沙进入管网,长久淤积威胁饮水安全。

风险描述是基于饮用水安全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风险预测。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警和事件分级,并可根据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应急响应。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3.1.1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日常预防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的决策工作,指挥出现供水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每年度定期会商,拟定本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方针、工作计划、政策和各项制度;

2)部署和指导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组织检查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监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对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安全隐患,落实饮水安全应急储备物资。

3)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领导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

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具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

7)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8)农村饮水安全事件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

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

3.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市、区医院和乡、镇卫生所等)对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村、镇卫生开展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和卫生保障;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现场消毒防疫工作以及应急结束后的现场疫情控制工作;参与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

2)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

3)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负责应急抢险队伍的组建;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做好向公众播报灾害信息、预警信息、防灾知识、减灾措施工作;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

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协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事故引起的水务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工作文件编制,对运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统计核查农村饮水工程的受损情况,加强辖区江河湖库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对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组织和发动群众进行打井、清理维修渠道、修建拦水坝、蓄水池、泵站及抽水引水等,启用快速净水器、移动净水车等应急装置保障供水水质,满足村民用水需求;应急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联系并协调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由其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江河、水库、取水口、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网末梢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预警基线,出现预警信息时及时报送区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检测、统计、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污染状况,向区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报告水质受污染原因、受污染程度以及评价水源污染后对人畜健康带来的危害;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助调查事故发展趋势,加强辖区江河湖库的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启用的备用水源或新建水源井的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应急结束后,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洪涝灾害预报,旱情监测,气象情况,雨情和气象分析资料,一旦出现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事故发生时,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负责联系和协调田家庵区环卫处或其他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公司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处理。

负责联系和协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由事故引起的供电现场处置工作。

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引起的燃气设施损毁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联系和协调淮南市应急消防救援队,发生灾情时,由其组织协调消防车为灾区应急送水、负责灾民的生活救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灾工作。

4)区民政局:突发事件发生时,配合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居)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核查因灾死亡的情况,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组建送水队伍为受灾群众提供送水服务。

5)区财政局:负责正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的安排、下拨和管理;会同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措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6)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相关应急建设工程、工程抢险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资金安排;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负责后期处置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7)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联系并协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应急物资、设施的行为;做好受影响群众的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8)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 由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同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协调,负责维护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和灾区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指挥、工程抢险车辆和物资运输畅通。

9)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应急处置人员的调配及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水情、灾情、水源调度方案及受灾应急措施,供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不因农业面源污染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10)科学技术局:负责协助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水源污染的应急检测、治理和修复工作;参与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

11)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负责组建乡镇、街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活动;按行政区域划清责任,将饮水安全工作落实到村和责任人并督促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工作,解决特殊群体到集中供水点取水不便问题;及时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安排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突发事件发生时,综合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受影响区域、范围、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本辖区工程抢险队协助做好现场突发事故的工程抢险、紧急供水等先期处置工作;动员村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响应工作,以及协调配合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应急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应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由水务、水利、环保、气象、给排水、市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为应急决策提供意见建议,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对各成员单位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急响应工作及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5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建区饮用水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饮用水事故现场水质检测、事故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饮用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专业救援任务。

3.6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饮用水安全事故。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防

4.1.1监控机构

具有农村饮用水生产、运营、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乡、镇、街办要通力协作,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4.1.2  信息监测和收集

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立农村饮用水监测网络,定时、定点对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和末稍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供水安全状况,正常情况下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每年监测若干次,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监测,并将每次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联系并协调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进行监测,正常情况下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每年监测若干次,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监测,并将每次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及时统计饮水不安全人数及其水质类型和分布范围,拟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信息资料整理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旱情信息监测:对全区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水污染信息监测:对全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供水工程信息监测:对全区内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  信息报告

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分工,每年将其收集的信息报告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区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办公室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整理归纳、分类编排后向区政府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4.1.4  预防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水源中单井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废弃旧深井采取严格的封闭措施,同时在此范围内严禁审批建设任何用途的深井;清水池的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4.2预警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进行应急会商,分析突发事件的类别、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和可以预警的饮用水安全事故作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2.1预警级别

按照饮用水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级(Ⅲ)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严重预警(橙色等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较重预警(黄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饮用水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上级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待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2)较重预警(黄色等级)、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2.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饮用水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2.4预警响应

在接到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办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饮用水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饮用水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饮用水安全突发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部门、乡、镇、街办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已出现的饮用水事故,应急相关部门各司其责,按照预案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5)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

6)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县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4.2.5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当确定饮用水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2.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和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乡政府、镇政府、街办应当注意农村饮水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一旦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水质、水文水情、旱情、工情信息由各分管单位负责进行全面应急监测,并将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信息报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

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位置、时间、突发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受灾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级别,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事件发展趋势,对策建议和所需要援助等信息报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收记录,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2事故的网络直报

获得饮用水安全事故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

4.3.3信息传递

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突发饮用水安全事故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

 


5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分为特别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Ⅰ级):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 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5.1.2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Ⅱ级):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造成1万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5.1.3较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Ⅲ级):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造成5000人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5.1.4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Ⅳ级):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造成1000人至5000人饮水不安全的;

2)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5.2响应程序

5.2.1响应程序的分级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我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Ⅳ级)四级响应等级。

对于事故发生在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或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农村饮用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区农村饮用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事故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2.2分级响应

1)Ⅰ、Ⅱ响应启动:适用于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或突发事故危害未随突发事故发生而结束,有蔓延扩大危险,超出我区应急救援能力的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发生此类突发事故时,报请市应急办及以上部门,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上级指挥部的调度。

2)Ⅲ级、Ⅳ级响应启动:适用于处置一般突发事故,或突发事故危害自发生以后即停止,造成危害较小的饮用水突发事故。发生此类突发事故时,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应急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申请省级及以上应急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5.2.3分级响应级别的调整

在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于事故发生在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或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应急先期处置措施

1)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和进行信息上报;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2)接到饮用水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及以上级别的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市应急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及以上的饮用水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2特别重大、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医疗部门要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2)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办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3)当事故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对饮用水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6)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

7)指导涉事区域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8)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饮用水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9)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区县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区县请求支援。

10)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5.3.3较大、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视情申请市应急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是:

1)一般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办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饮用水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主要领导担任。

4)当事故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5)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治安维护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

①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饮用水安全事故病人,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②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相关饮用水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水质、毒物等的检测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③治安维护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④危害控制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办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⑤新闻信息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发展态势的研判,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必要时,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市应急办及事发地乡、镇、街办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

8)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区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4 应急结束

当饮用水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饮用水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

2)饮用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饮用水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在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2)较大、一般农村饮用水事故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需对外公开的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和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事发地的实施措施与解除情况等。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办,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较大、一般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级政府,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生产次序恢复

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害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

7.2 后期评估

饮用水安全事故结束后,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

7.3 社会救助与劳务补偿

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质用于受灾单位、部门和受灾人员。另外,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对参加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对在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抚恤、补助和补偿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 保障措施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应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饮用水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属各应急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讯设备。

借助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区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饮用水信息网络系统;承担起全区饮用水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属各个乡、镇、街办及单位,实现区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电话,补充完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饮用水处置队伍,包括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和检测评估组等。各支应急队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个人携行、专业防护、专业救治、后勤保障等装备。

3)队伍保障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应根据事故类型的需要分类型组建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8.2.2物资装备保障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依托各级应急部门和单位,组织本区的应急药品、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根据市场供应稀缺、常用、充足等情况,应急物资采取实物储备、资金储备等形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科学调用机制。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3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饮用水应急处置经费。

2)技术保障

建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3)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必要时,由区红十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4)治安保障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为辖区内的安保力量,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授权下,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宣传教育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社会动员保障和交通保障

根据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相关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起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各应急处置队伍,选取省内、或市知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专家授课或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另外,全区应急工作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学习、职工间相互交流心得体会或参加国内外相关会议及相关专业培训等的方法来提升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含:应急管理理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体系、应急预案、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及事后处置、应急现场常用个体防护与救护知识、典型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等。

培训的重点:各类人员了解饮用水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自救互救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掌握应急器材的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保养。

9.2应急预案演练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范围或局部范围的有针对性的农村饮用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可以邀请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友邻单位等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并对应急演练提出意见以备改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加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9.3应急预案修订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0.1事故风险分析

饮用水水质风险是由于饮用水水质问题而损害人体健康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农村饮用水水质存在风险,这一风险是纯风险,属于基本风险类,具有可变性,其后果为危害人体健康。由其引发的风险事件分为稀有事件和频发事件两类。饮用水水质风险一般可分解为结构方向、时间方向和因素方向等多维方向进行辩识。典型风险事件清单可作为风险辨识的重要参考。

水质是饮用水的重要指标,也是日常生产环节中重要控制指标之一。为预防突发性水质事件(如源水污染,人为投毒等情况)出现而造成出厂水质不合格,给用水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为确保水质安全,需要生产部门对水质每日进行常规检测(主要项目:浊度、余氯、pH值等)。

风险描述是基于饮用水水质安全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的风险预测。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并以其结果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

10.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同第3章所述。

10.3 应急处置程序

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处置程序同第四章、第五章中相关内容所述。

10.4 应急处置措施

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当当班和值班人员发现源水水质的余氯、氨氮、耗氧量、pH值、色度及臭味等感官和化学分析指标异常时,化验人员应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检测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运行岗位人员结合意见进行处理。若处理无明显效果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同时降压供水。

2)当当班和值班人员在供水厂区内检测到水源水水质恶变,若进水泵站同样检测到恶水,则要求泵站停止进水;若发现恶水已进入沉淀池时,则打开滤池虹吸阀,防止恶水进入清水池的同时对恶水进行排放;若发现恶水已经进入清水池,则停止供水进行排放和清洗。发现上述情况时,单位负责人及时上报。化验工段留足恶水水样,以备分析。

3)发生源水严重污染,细菌学指标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供水,检查维修消毒设施,加大消毒药剂的投药量;当毒理学指标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供水,启动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相关应急部门发出预警,各相关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出减轻水源水污染的措施,由饮用水生产部门按照其单位预案进行初期处置,如事件的处置超出了生产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可报请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应急单位进行协助。饮用水生产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水源污染原因,并对源水水质进行监测。

4)污染消失,源水水质正常后恢复进水,24小时内加强水质监测密度,进行每6小时一次的常规监测并做好记录,以防水质再次恶变。

5)若发现人为破坏(如投毒等),水质受到污染情况,各有关人员在按上述应急程序处理的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公安等等相关应急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6)如生产人员在饮用水生产过程中由于失职而造成水质类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章予以处理。

 


11农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1事故风险分析

饮用水水源水的水质质量直接关系到供水的水质质量,进而影响广大居民的人体健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学类农业和肥料的大量使用及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使得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危害。

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风险性是指饮用水水源或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和供水水质,其风险达到人类活动不可接受的水平的可能性。因此,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脆弱性评价和敏感性评价结果,便得到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风险评价结果。

当前,由饮用水水源水污染引发的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是当前引发饮用水安全最大的危险因素,如雨季时,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随着雨水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汇入河流、水库,污染地表水水源造成的季节性污染问题。

风险描述是基于饮用水水源水污染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安全事故的风险预测。

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饮用水水源水污染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并以其结果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

11.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同第3章所述。

11.3 应急处置程序

农村饮用水水质类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处置程序同第四章、第五章中相关内容所述。

11.4 应急处置措施

农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在季节性污染来临前期和污水来临前,水质检测和化验部门要对水源水和出厂水质要提高监测频次,通知运行岗位人员在污水到达之前尽可能多备水量。运行岗位人员按照化验室的通知开足马力制水,以备急用。及时向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输水乡、镇政府、街办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用水户提前发出预警,争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相关应急部门发出预警,各相关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出减轻水源水污染和水环境质量控制的措施,由饮用水生产部门按照其单位预案进行初期处置,如事件的处置超出了生产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可报请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应急单位进行协助。

2)当污水过境时,水质检测和化验部门要对水源水提高监测频次,高度关注污水过境时的水质动态变化,加强水质监测,将监测数据报送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饮用水生产单位要启动该单位应急预案,必要时减少或停止水厂的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水污染的影响结束,饮用水生产正常,符合饮用水生产单位应急终止条件时,由该生产单位终止应急并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污染消失,水源水水质正常后恢复进水,24小时内加强水质监测密度,进行每6小时一次的常规监测并做好记录,以防水质再次恶变。

4)常用水源水污染处理方法:如果污染物可吸附的,如机油、柴油、笨等,采用活性炭吸附过滤处理;如果污染物是可氧化的,采用高锰酸钾对污染物进行氧化处理;如果酸碱污染,取用酸碱调节中和的处理方法;如果污染源为病毒传染性的,采用加强投氯或相应的消毒方法。

 

十五、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科学、高效、稳妥、有序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淮南市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田家庵区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用于规范和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单位协调联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田家庵区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城市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员参与、科学应对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田家庵区政府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建立市级调度指挥系统,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2.1.2  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电力应急办),设在市供电公司,负责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办理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具体负责区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响应措施开展电网恢复、保障民生、维护稳定、舆情处置等工作,向各级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3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4  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加油(气)站、排水泵站、污水处理、文物保护、煤矿及非煤矿山、化工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协助或请求支援。

2.5  专家组

区电力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联络员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告知市电力应急办。

3 风险预防分析与预警

3.1 预防、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将大面积停电事件预防工作贯穿电网规划、建设、运维等各个环节,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政府、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预防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带来的危害及其负面影响。

发电企业要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

电网企业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竣工验收、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特别要加强部分供电能力偏弱地区电网的改造,及时更换老旧设备;要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高电网整体安全水平。

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将涉及电网安全的相关数据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划分自然灾害易发区,加强预报预测和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提高灾害预测和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能力。

3.2  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

3.2.1 风险分析

可能导致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的主要危险源包括:

1)自然灾害:受地域性灾害气候影响较大(如雨雪冰冻、强对流天气、雷击、台风及大雾等),电网网架和设备所面临灾害源多。

2)设备事故:区域性负荷不断增长,部分电网配套设备老化,无法承受负荷满载或过载压力。

3)外力破坏:电网安全运行受高空飘物、野蛮施工、吊车碰线、电力设施偷盗以及恶劣运行环境因素影响,易造成外力破坏事故,严重影响电网运行安全。

3.2.2  隐患排查

1)电网企业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备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运行监控,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故障引发电网事故;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的巡视维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2)电网企业要加强和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实现闭环管理。要针对系统、设备和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电网事故。

3)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规作业以及树障等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4)发电企业要加强对发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切实防止系统故障过程中发电机组非正常跳闸引发发电设备停运进而导致电网事故。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四种,分别对应淮南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中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用户接警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期间,大面积停电预警级别调整按照“谁发布,谁调整”的原则处理。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2)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研判,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和专家进行会商,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必要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区人民政府。

3)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予以发布,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进行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负责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1)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涉及跨地市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2)区电力应急指挥办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3)对初判为较重、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区政府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中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期间,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谁发布,谁调整”的原则处理。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组成现场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处置。情况比较严重的,可以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减少损失。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发电企业保障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2)防范次生衍生事故。重要电力用户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供水企业应及时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供热供气等部门应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热力供应。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促等部门要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要保证停电期间医疗救护和门诊治疗。

4)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消防救援,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5)加强信息发布。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区应急指挥部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组织事态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区人民政府电力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响应的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电力输送通道事故、施工现场管控不力等,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责任。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评估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关处置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供水、供热、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市政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发改、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森林火灾等技术支撑服务。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摸底排查,必要时为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内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备应急电源建设,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响应期间医疗救护和医疗秩序稳定。做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期间的医疗防护工作。

6.7  资金保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体系

区内各级电网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区内并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区内各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下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有关预案在体系结构上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7.1.2  预案宣传

区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要充分利用多种传播媒体,加大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对本预案的认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区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7.1.3  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技能水平,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电网正常运行。

7.1.4  预案演练
   区电力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联合演练,建立起政府职能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联合处置能力。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2  名词术语

1)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3)黑启动是指整个系统因故障停运后,系统全部停电(不排除孤立小电网仍维持运行),处于全“黑”状态,不依赖别的网络帮助,通过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启动,带动无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逐渐扩大系统恢复范围,最终实现整个系统的恢复。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1.淮南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应急办及相应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3.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危害程度分析。

 


附件1  淮南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Ⅰ级)

造成淮南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淮南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造成城区(包含田家庵区、八公山区、谢家集区、大通区)电网、潘集区电网、凤台县电网、寿县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淮南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造成城区(包含田家庵区、八公山区、谢家集区、大通区)电网、潘集区电网、凤台县电网、寿县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淮南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造成城区(包含田家庵区、八公山区、谢家集区、大通区)电网、潘集区电网、凤台县电网、寿县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田家庵区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电力应急办及相应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国网淮南供电公司、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家庵电厂等在淮发电、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

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电力应急办,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场地在区发改委办公室),负责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兼任。
    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电力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田家庵电厂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公安、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田家庵区地方海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田家庵电厂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等基本交通运行;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社会稳定组: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商促、武警淮南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3田家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危害程度分析

 

序号

影响范围

影响程度

对应部门

1

城市公共 交通系统

电网一旦发生大面积停电,将引发交通信号系统停运,造成公共交通大范围瘫痪,人员大量滞留,社会秩序混乱,对城市公共交通带来严重影响。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

2

铁路运输

大面积停电将对铁路牵引站、信号系统和运行中的高铁、电气化机车等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相关区域内电气化铁路大范围运行困难和障碍。

上海铁路局淮南

西站

3

党政机关

停电可能对政府机关正常工作产生严重干扰,对会议系统、值班系统以及各类需要电力支持的档案系统、工作系统等产生较大影响。

政府

机关

4

人员密集区域

大面积停电极易导致学校、商场、剧院等人员密集区域现场秩序混乱,因失去照明电源,人员疏散撤离容易出现混乱,极易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停电对天网等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停电区域治安难度加大。

学校、商场、剧院等

5

城市市政设施

大面积停电对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桥梁、下立交等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营造成较大影响。隧道、下立交机电设备和人行天桥电梯将停运,隧道、下立交排风、排水系统停运,将导致交通中断。

区城乡

建设局

6

城市燃气供应

若发生全市停电24小时以上,将对燃气供应产生较大影响。停电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停电后无法对液化气罐进行灌装作业,从而影响液化气供应;停电后燃气企业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遭到破坏,极易导致燃气泄漏、火烧、爆炸、中毒等衍生事故。

燃气公司

7

城市供排水系统

大面积停电事件将对自来水厂及泵站的生产运行造成极大影响:供电系统故障将造成进水车间机泵无法启动;隔膜泵、蒸发机无法工作造成出水水质不合格;吸泥机、空压机无法工作,造成过滤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停电后,排水系统将停止工作,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停电将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自来水厂

8

城市工业生产系统

大面积停电将导致企业停产,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及人员伤害、火灾、重大环境污染等事故和灾害。

各重要

企业

9

城市广播电视系统

大面积停电对广播、数字电视、有线电视影响较大。在紧急情况下,上述媒体是政府发布应急信息的重要平台,一旦停播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

区文化和旅游局

10

城市医疗卫生系统

停电将对各类需要电力支持的医疗设备、手术照明、手术装置、检测化验设备、收费系统、信息机房、电锅炉等产生重大影响。

各医院

11

城市环境卫生系统

大面积停电将影响小型生活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集运码头,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厂、综合处理厂的运行,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给卫生防疫带来很大压力。

区城管执法局

12

城市金融系统

大面积停电后,金融机构的主机房及附属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面瘫痪,由此导致各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ATM服务系统全部中断,金融秩序将受到严重冲击,极端情况下容易引发银行挤兑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局

13

城市通信系统

供电中断将对通信机房、基站正常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设备备用电源工作时间有限,长时间停电将导致城市通信系统全面瘫痪。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六、田家庵区政府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准确、有效、安全地处置好城市供水系统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确保突发事件期间供水安全可靠,稳定社会,特制定《田家庵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市供水系统较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淮南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结合田家庵区供水行业具体特点,结合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曾经发生过的供水系统事故案例,选择十种由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城市供水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及社会财产安全的事件作为应急响应对象,即下列九种情形属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

(一) 淮河水源或净水构筑物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二) 淮河流域持续严重干旱,水位下降到黄海高程15米以下,取水泵站取水行将枯竭。

(三) 厂区内氯气瓶爆炸,危及员工及周边居民生命安全。

(四) 首创公司田家庵辖区内自来水厂用电同时遭受突发性中断供电事故。

(五) 全区或全市暴发恶性传染病事件。

(六) 全区或全市遭遇特大洪水事件。

(七) 辖区城市要道主干供水管网灾害性大面积爆管(地震、严寒),造成路面塌陷及大片居民断水。

(八) 地震、洪灾、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辖区自来水厂停产。

(九) 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十)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员参与、科学应对的原则。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供水企业、重要城市供水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田家庵区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成立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区调度指挥系统,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田家庵区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田家庵区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田家庵区突城市供水系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首创水务公司,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办理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具体负责区级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负责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响应措施开展城市供水恢复、保障民生、维护稳定、舆情处置等工作,向各级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3  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企业(淮南首创公司)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城市供水调度工作按照相关规程执行。

2.4  重要城市供水用户

发生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协助或请求支援。

2.5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城市供水、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其他应急小组与职责

1.城市供水恢复组:由区城建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首创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城市供水抢修恢复、抢险救援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城市供水供应工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城市供水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公安、民兵等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商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首创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城市供水供应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抢险人员防护装备和救援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4.社会稳定组: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商促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属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 风险预防分析与预警

3.1 预防、监测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对重要城市供水设施设备运行、城市供水的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城市供水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竣工验收、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要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供水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3.2  风险分析

可能导致本区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危险源包括:

1)自然灾害:受地域性灾害气候影响较大(如雨雪冰冻、强对流天气、雷击、台风及大雾等),城市供水网架和设备所面临灾害源多。

2)设备事故:区域性负荷不断增长,部分城市供水配套设备老化,无法承受负荷满载或过载压力。

3)外力破坏:城市供水安全运行受高空飘物、野蛮施工、吊车碰线、城市供水设施偷盗以及恶劣运行环境因素影响,易造成外力破坏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运行安全。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四种,各有关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用户接警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预警的等级分别对应相应的事故分级。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因素,将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级(特别重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级(重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级(较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级(一般):造成城市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轻伤)的事故。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城市供水企业研判可能发生突然城市供水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城建局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城市供水企业。

2)区城建局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研判,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城市供水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汇报,根据上级指挥部命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予以发布,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进行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3.3.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城市供水事故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负责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

1、 先期处置城市城市供水发生一般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水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应在以上处置措施基础上由区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后,按有关指令执行进一步措施。

4.2情况报告

基本原则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并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直报:发生突发城市供水事故,1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城建局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书面报告。

报告程序①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水企业应急电话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事故级别。②一般事故一经确认,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一般以上事故直接上报上级指挥部或市有关部门处置。

报告内容:① 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② 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等;③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④ 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⑤ 事故的简要经过;⑥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⑦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⑧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⑨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⑩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应急程序,供水企业启动供水救援预案,企业内部救援组织自救。同时报告请救支援。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救护、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各应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4.4、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应在源水水质经水厂的常规工艺处理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且短时间内源水水质不会进一步恶化,供水设施恢复或基本恢复到突发事件前的生产、输送能力的情况下方可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淮河源水水质达到四类水水质标准,水情报告显示,淮河淮南段上游无较大超过四类水的污染团;

②淮河淮南段水位降至黄海高程22.3米(淮南段警戒水位)以下,且上游水位呈回落态势,气象预报显示,洪涝天气不会进一步恶化,取水泵房所处行洪区的内涝已排除;

③淮河淮南段水位升至黄海高程17.5米以上,且上游水位呈增长态势,气象预报显示,干旱天气不会进一步恶化;

④区疾控中心信息显示,恶性传染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⑤城市供电系统恢复对供水企业的供电;

⑥加氯设施修复,满足现有工艺要求;泄氯吸收装置修复,能够发挥安全作用;氯气爆炸现场环境得到修复,达到安全规范;

⑦供水设施得到修复,达到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水质、水压保障能力,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⑧供水设施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应急状态的解除由政府根据恢复状况予以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城市供水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响应的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城市供水输送通道事故、施工现场管控不力等,导致城市供水城市供水事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责任。。

5.2  事件调查

城市供水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城市供水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城市供水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城市供水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城市供水供应企业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城市供水供应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区镇城市供水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供水、供热、供水、通讯、交通运输、市政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城市供水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驻淮部队、武警、民兵、公安、消防等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城市供水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城建、农水、应急等有关部门要为城市供水日常监测预警及城市供水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森林火灾等技术支撑服务。城市供水行业要加强城市供水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加强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响应期间医疗救护和医疗秩序稳定。做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期间的医疗防护工作。

6.6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事件处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体系

辖区内各重要城市供水用户应制定城市供水事件下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有关预案在体系结构上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7.1.2  预案宣传

区政府各部门、城市供水企业、重要城市供水用户要充分利用多种传播媒体,加大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对本预案的认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区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和打击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城市供水设施保护意识。

7.1.3  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城市供水企业、重要城市供水用户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城市供水企业和重要城市供水用户要加强城市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技能水平,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7.1.4  预案演练

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处置联合演练,建立起政府职能部门、城市供水企业、重要城市供水用户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联合处置能力。城市供水企业和重要城市供水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两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七、田家庵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田家庵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燃气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科学、高效、稳妥、有序地处置城镇燃气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燃气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田家庵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田家庵区从事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连续停止1千户至5千户居民供气12小时至24小时以下(不含24小时)的燃气事故,一次死亡1人至3人的重大事故。具体包括:(1)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2)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镇气源终止。(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4)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6)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1.4  工作原则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员参与、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公共燃气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镇燃气企业、重要燃气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田家庵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田家庵区成立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区调度指挥系统,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工作。

2.1.2  田家庵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田家庵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田家庵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办),设在中燃公司,负责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城镇燃气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办理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具体负责区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负责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响应措施开展城镇燃气恢复、保障民生、维护稳定、舆情处置等工作,向各级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3  城镇燃气企业

城镇燃气企业(包括中燃公司、液化气站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工作。燃气调度工作按照相关规程执行。

2.4  重要城镇燃气用户

发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协助或请求支援。

2.5  专家组

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城镇燃气、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其他应急小组与职责

1.燃气恢复组:由区城建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中燃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城镇燃气供应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燃气抢修恢复、抢险救援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工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城镇燃气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公安等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城建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商促局、中燃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城镇燃气供应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抢险人员防护装备和救援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4.社会稳定组: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牵头,区信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商促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 风险预防分析与预警

3.1 预防、监测

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对重要城镇燃气设施设备运行、城镇燃气的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城镇燃气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

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竣工验收、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要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3.2  风险分析

可能导致本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的主要危险源包括:

1)自然灾害:受地域性灾害气候影响较大(如雨雪冰冻、强对流天气、雷击、台风及大雾等),城镇燃气网架和设备所面临灾害源多。

2)设备事故:区域性负荷不断增长,部分城镇燃气配套设备老化,无法承受负荷满载或过载压力。

3)外力破坏:城镇燃气安全运行受高空飘物、野蛮施工、吊车碰线、城镇燃气设施偷盗以及恶劣运行环境因素影响,易造成外力破坏事故,严重影响城镇燃气运行安全。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风险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四种,各有关部门、城镇燃气企业及用户接警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期间,突发燃气事件预警级别调整按照“谁发布,谁调整”的原则处理。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城镇燃气企业研判可能发生突然燃气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城建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城镇燃气企业。

2)区城建部门应及时研判,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燃气事件时,区住建委及时组织有关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专家进行会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必要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市人民政府。

3)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予以发布,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进行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3.3.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负责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

1、 先期处置城市燃气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区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情况报告

(1)基本原则: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并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直报:发生重大燃气事故,1小时内电话报告县政府,2小时内书面报告。

(2)报告程序:① 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② 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重大事故直接上报市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① 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② 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③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④ 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⑤ 事故的简要经过;⑥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⑦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⑧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⑨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⑩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应急程序,供气企业启动供气救援预案,企业内部救援组织自救。同时报告请救支援。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救护、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建议方案,启动分片区供气的应急气源方案。

4.4、其他

城建部门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研究事故处置对策,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政府报告,按职能协调其他部门的抢险工作。

城市供气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响应的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城镇燃气输送通道事故、施工现场管控不力等,导致城镇燃气城镇燃气事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责任。重大及以上城镇燃气事件处置评估由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关处置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2  事件调查

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城镇燃气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城镇燃气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城镇燃气供应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区镇燃气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供水、供热、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市政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城镇燃气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城镇燃气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气象及区自然资源、农水、应急等有关部门要为城镇燃气日常监测预警及城镇燃气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森林火灾等技术支撑服务。城镇燃气行业要加强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加强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6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响应期间医疗救护和医疗秩序稳定。做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期间的医疗防护工作。

6.7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城镇燃气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城镇燃气事件处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体系

区内各重要城镇燃气用户应制定城镇燃气事件下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有关预案在体系结构上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7.1.2  预案宣传

区政府各部门、城镇燃气企业、重要城镇燃气用户要充分利用多种传播媒体,加大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对本预案的认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区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和打击破坏城镇燃气设施的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意识。

7.1.3  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城镇燃气企业、重要城镇燃气用户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城镇燃气企业和重要城镇燃气用户要加强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技能水平,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城镇燃气正常运行。

7.1.4  预案演练
   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处置联合演练,建立起政府职能部门、城镇燃气企业、重要城镇燃气用户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联合处置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和重要城镇燃气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城建部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八、田家庵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我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建设“平安校园”,构筑和谐校园,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教育体育局及全区各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田家庵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原则。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市教体局。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原则。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原则。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 风险描述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6)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为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区商促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和涉事乡镇、街道。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研究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调调度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学校或教育机构及涉事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工作。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传达上级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总结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送市指挥部;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政法委:负责涉及校园暴力、群体性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的全面组织、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收集事件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及舆情管理。

区纪委监委:负责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中可能发生的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在校园范围内的全面组织和处置,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校园范围内事件的处置。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各单位配合指挥部开展、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中可能被破坏的电力线路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保障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电力供给

区卫健委: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事件可能造成的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铁塔公司等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可能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对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信访方面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区商促局:参与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必需消费品应急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城市供水、供气和工程机械、设备、清障、施工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事件处置需要(事件引发火灾等),指导、调集洒水车向现场供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教体局开展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维护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负责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的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需要的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公共安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事件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3.3.1 相关应急工作组

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的设置可以根据处置不同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做进一步调整。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3.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转、上报、通报、传达有关信息。具体负责传达各级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检查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现场处置与案件侦查工作。

2)校园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公共安全事件)、区卫健委(公共卫生事件)、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公共事件)、区信访局(信访公共事件)、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

校园暴力事件: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处置。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部以及校园周边治安等)响应行动;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协调、指导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公共安全事件: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委政法委处置。负责涉及教育系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暴恐案件等的现场处置,维持现场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卫健委处置。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区教育体育局通报情况,提出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协调、指导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食品药品公共事件: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处置。负责将伤员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妥善留存现场样品保存证据;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信访事件: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信访局处置。根据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处置工作,保证在发生重大、紧急信访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提高信访工作的应急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保护和尊重人民的信访权利,确保正常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建立科学的、正常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积极、主动、慎重、果断地处置信访重点隐患,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协调、指导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考试安全事件: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处置。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处置在我市国家教育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突发紧急事件的情况下考试工作能顺利进行。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协调、指导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处置。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化和二次事故发生。

自然灾害: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处置。针对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包括极端气候灾害、洪水、地质灾害等)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的情况,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事宜,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协调、指导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3)劝导教育与法制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负责对重大群体性聚集的参与人员进行劝解疏导,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好宣传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以及对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及家属做好安抚、疏导工作,预防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4)交通管制组

牵头单位: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

负责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车辆、行人,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保障现场处置车辆的通行;组织协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5)医疗救助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

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处置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中可能出现的伤员、染毒、防疫等情况进行应急处置,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开展涉事家属心理疏导。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促局、区城建局

负责相关的工业产品、社会消费品等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准备工程机械、设备、施工人员,随时参与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学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V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IV级(蓝色)适用于危险程序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黄色)适用于危害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橙色)适用于危害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Ⅰ级(红色)适用于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2 信息上报

各学校、教育机构领导或信息报告员一旦发现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征兆,应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或其他部门报告事件信息。信息收集与预警组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应急指挥部举行紧急会议确定预警等级和范围后,以区教育体育局的名义向需要预警的各学校、教育机构与幼儿园、师生或家长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手机短信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以及对学校教育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Ⅰ级-Ⅲ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并对本地区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重大事件(Ⅱ级事件):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3)较大事件(Ⅲ级事件):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4)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5.1.2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教育系统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有所列情况之一)。

1)I级事件:事件影响恶劣,社会高度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报道和传播,师生情绪出现连锁反应;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聚集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内的5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冲突、械斗等群体性事件;校内发生造成3人以上伤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等重大刑事案件或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甚至瘫痪,师生反应十分强烈;事件政治影响恶劣,威胁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国际形象,破坏民族安定团结等;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2)Ⅱ级事件:事件的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反应;聚集事件失控,师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软件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校内发生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伤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等刑事案件;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师生反应强烈;学校出现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学校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3)Ⅲ级事件: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存在过激行为,事态有扩大趋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单个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网上出现串联和明显过激煽动性信息;事件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反应;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群体性事件;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4)Ⅳ级事件: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不高;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出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事件处于可控范围,师生情绪平稳,学校秩序正常;以及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对待的事件。

5.1.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田家庵区教育系统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

1)I级事件: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事件: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学校;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3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事件: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在一个区、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多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事件: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多人,无死亡病例;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1.4 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

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件(Ⅱ级):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件(Ⅲ级):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件(Ⅳ级):是指对个体遭受的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

5.1.5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1)Ⅰ级事件。情况一:全市以上(含全市)使用的拟试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考试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大部分考生受影响。情况二:全市以上(含全市)的考试答卷被盗、被毁;性质为人为破坏或工作失职;造成全体考生考试成绩无法使用。

2)Ⅱ级事件。情况一:全市以上(含全市)使用的拟试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考试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部分考生受影响。情况二:全市以上(含全市)使用的考试答卷被盗、被毁、丢失;性质为人为破坏或工作失职;部分考生成绩无法处理。情况三:全市以上(含全市)考试期间发生较大规模考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性质为人为破坏或食品卫生问题;造成部分考生不能如期参加考试。

3)Ⅲ级事件。情况一:全市以上(含全市)使用的拟试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考试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情况二:全市以上(含全市)考试,在评卷、成绩处理、中考和小升初录取期间发生网络系统或数据信息受损;性质为黑客入侵或设备故障;影响成绩公布、录取、入学进程。

4)Ⅳ级事件。情况一:全区使用的拟试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考试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情况二:全区考试,在评卷、成绩处理、录取期间发生网络系统或数据信息受损;性质为黑客入侵或设备故障;影响成绩公布、录取、入学进程。

5.1.6 信访类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

师生到北京越级集体访10人以上、到合肥越级集体访30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5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100人以上的;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

师生到北京越级集体访5人以上、到合肥越级集体访20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3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50人以上的;乡镇、区直部门单位门前集体访人数100人以上的。

3)较大越级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

师生到北京越级上访3人以上、到合肥越级集体访10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2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30人以上的;乡镇、区直部门单位门前集体访人数50人以上的。

4)一般越级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IV级)

师生到合肥越级集体访5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1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10人以上的;乡镇、区直部门单位门前集体访人数30人以上的。

5.2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学校应立即向当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校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

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各学校和教育机构及区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情况予以处置。

5.3 处置措施

5.3.1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区教育体育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组立即运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受灾学校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受灾学校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工作。积极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学校、教育机构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行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一级救灾指挥部。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工作;组织其他学校对受灾学校进行援助。

3)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指挥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各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治衍生灾害的发生;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5.3.2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①事件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Ⅳ-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等支援,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区教育体育局立即启动预案,指挥长及部分成员赶赴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并上报市教体局。

②教师、学生未经批准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必须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应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师生离开现场,保证师生安全。及时请求公安部门到现场出警协助,防止师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

③学校必须作出处理师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师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④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时,除按照Ⅳ一Ⅲ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要立即向市教体局报告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指挥部有关领导迅速深入事发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有效处置。区教育体育局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教体局,配合上级指挥部指导学校负责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扩大。学校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班主任要深入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教育疏导工作。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报请公安部门严格监控。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市教体局应急指挥部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发生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区教育体育局,区教育体育局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教体局。学校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学生处和班主任等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师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师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必要时市教体局应急指挥部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

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对当事人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情况予以处置。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学校有关学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5.3.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教育体育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启动预案并开展处置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教育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校、教育机构发生。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信息报告。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信息报告。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①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区教育体育局和区卫健委,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②区教育体育局的应急反应

区教育体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区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5.3.4 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

1、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3、校内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有湖泊、池塘的学校,要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2)学校发生校内溺水事故,救援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救援;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4)对于溺水事故,要科学处理,有组织地救助,避免造成继发性伤亡。

4、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5、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6、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3)区教育体育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协同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区教育体育局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区教育体育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7、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部门。

8、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外出组织春游、参观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10、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1)学校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幼儿园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漏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小卖部等食品供应部门,自备水源的水井、蓄水池、供水塔、开水桶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11、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12、学校发生暴力伤害事件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制订应对针对师生暴力伤害的预案,配备充足的学校保安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卫器械,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和全体师生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2)发生针对学校的暴力伤害事件时,学校的保安人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疏散有关师生,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学校发生暴力伤害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报告;

4)学校要在暴力伤害事件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再次发生暴力伤害事件,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5)学校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搜寻物证等工作。

13、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5.3.5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在执行Ⅲ级事件第一至八项措施的基础上:

配合上级指挥部协助公安部门及时破案;

②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的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③由主管部门负责宣布考试延期举行或重新考试,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卷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④根据案发侦查结果,属人为破坏,要及时破案。属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在执行Ⅲ级事件措施的基础上,情况一:确定拟考试题泄密,扩散范围广泛,但为某个单科试题,影响部分考生,则按Ⅰ级事件预案③进行。若拟考试题为省以上的试卷,采取的处置措施同Ⅰ级事件。情况二:对成绩无法处理的部分考生,按照Ⅰ级事件措施③组织这部分考生重考。情况三:参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执行。若影响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则按Ⅰ级事件预案③进行。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①协助上级指挥部开展相应工作。由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理,招考办、教研室负责收集、报告考试实施情况,提供处置措施等解决方案,向有关部门布置实施;

②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属泄密事件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市通信局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属蓄意破坏网络系统和数据,由事发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③区委宣传部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

④区保密局和区纪委监委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①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处理,招考办、教研室负责收集、报告考试实施情况,提供处置措施等解决方案,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布置实施。

②公安机关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属泄密事件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属蓄意破坏网络系统和数据,立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③区委宣传部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④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的情况下,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

⑤区保密局和区纪委监委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对考生及社会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

5.3.6 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

1、Ⅰ级、Ⅱ级、Ⅲ级事件

1)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按照指挥部要求配合处置。

2)局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化解矛盾和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

3)对进京集体上访的处置。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由应急处置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赴京接回、遣返。

2、Ⅳ级事件

1)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接访人态度要和蔼,认真做好记录和解答工作。对重要的信访件或来访者,接待人员必须向科室领导和局分管领导汇报。对不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的,必须带到相关科室接待处理,不能推诿而激化矛盾。

2)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要沉着应对,认真接待,以政策为依据,耐心说服、教育、劝导,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防止矛盾激化。

5.4 应急解除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应急。

6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信息,由上级指挥部发布确定。

一般事件信息,由应急指挥部上报区委区政府,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师生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尽早恢复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7.1 善后处理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尽可能提供心理干预及司法援助。学校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市教育局、学校协助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对突发公共事件,尤其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查评估。指挥部责成相应部门(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关部门,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并依法报请相应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的联络,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加强与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讯运营企业的协调,必要时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向师生播发、刊登或以短信形式发布。一旦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全体成员、各工作组成员、事发学校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手机、电话必须保证畅通,办公室专人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并组织必要的教职员工应急抢险队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支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的联络。

各学校要加强校内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学校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广大教职员工是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是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队伍,按照有关规定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局机关干部、直属单位职工、学校的广大教职员工,凡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警报及处置通知,必须无条件地快速到达指定地点,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是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二处置队伍,事发地政府和指挥部以及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切实协调、组织好,并按照部门的业务、职责特点,迅速分工,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学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分级分类实际,可以组织处在事件中的本校学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特别是开展自救工作;但各校不能让已经处在安全地带的学生进入危险的地方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不能组织学生参加异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规范,物资运输便利、安全。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在全市教育系统内发动学校及全体师生开展应急物资的义务捐献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需要。

8.4 资金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应急资金要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并加强与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络,筹措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资金,做好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资金的使用、发放。对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学校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5 技术保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加大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调研、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必要时,请专家组介入,共同开展校园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8.6 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络,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学校内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教学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借助公安、司法部门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8.7 避难场所保障

指定、提供或建立与实际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或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师生员工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或安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8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络,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加强与协作单位(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借用机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8.9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积极配合、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学校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遇到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的重伤、病师生,要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进行救治,不惜一切减少师生的伤亡。必要时,请求政府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10 后勤保障

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教育体育局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各学校、教育机构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防灾应急手册,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公布报警电话,在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学校的相关教职员工进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

9.2 应急预案演练

从实战角度出发,定期不定期地发动教育行政单位的人员及学校参与预案演练,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根据本区的特点,教育部门和学校平时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加强对师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技能等的宣传教育,做到有备无患。

各学校对本部门的预案每年至少选择一个方面演练一次,并对预案进行修正与补充。建立一支抢救、应急小分队,每年进行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抢救、应急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9.3 应急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教育系统公共安全事件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教育系统公共安全事件救助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九、田家庵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部委文件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7〕第61号);

《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0〕第23号);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2〕第50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淮南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南市处置爆炸放火砍杀冲撞等手段袭击民众恐怖事件预案>的通知》(淮反恐[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在辖区内发生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2、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件;

3、在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4、在辖区域内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

5、在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发生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事件的性质、原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1、劝阻疏导、说服教育原则。根据“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方针,积极配合社会安全事件主要责任部门,进行劝阻教育,疏导缓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2、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对已形成规模、造成危害的事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果断处理,控制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4、果断处置,确保重点原则。对发生在党政机关、通讯枢纽、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和聚众堵塞公路交通干线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坚决果断处置,迅速平息事态,确保重要目标的绝对安全和交通要道的畅通无阻。

5、因事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少数趁机捣乱的首要骨干分子。

2 风险描述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仅可以造成平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同时会造成社会恐慌,使居民无法安心工作和生活。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极广,本区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均可能发生。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成立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副指挥长:田家庵公安分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田家庵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田家庵公安分局局长兼任,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区商促局、区文旅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和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等。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研究决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协调调度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善后工作。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总结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送指挥部;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政法委:负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的全面组织、协调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处置涉及暴恐、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协调有关单位联合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组织维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现场秩序;组织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现场群众有序、安全撤离;参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可能发生的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政法委、田家庵公安分局等单位收集事件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及舆情管理。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区政府各部门配合指挥部开展、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在公共突发事件中被破坏的电力线路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过程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区卫健委: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做好涉事家属的心理疏导、抚慰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铁塔公司等单位,负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供水、供气单位提供地下管网信息,为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供情报保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涉事建筑物信息;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等。

区司法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中石化淮南公司、中石油淮南公司,提供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应急处置方案。

区信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访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工作;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做好涉事家属善后处置工作。

区商促局:保证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社会必需消费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文旅局: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管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事件引发火灾等),指导、调集洒水车向现场供水;负责指导事件后现场恢复。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负责对所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处置现场交通秩序。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园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公共安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3.1.2 应急办和相关专业工作组

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1.3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接报警,上报、通报、传达有关信息。具体负责传达各级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检查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现场处置与案件侦查工作。

2)情报信息与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田家庵公安分局

负责利用各种方式渠道,搜集有关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线索,提供预警性情报和协助搜集相关的犯罪证据。

负责对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恐怖案件的侦查,及时开展现场勘察工作,采取综合侦查手段,广泛收集犯罪证据,迅速侦破案件,缉捕犯罪嫌疑人。对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手段,对事件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提取实物,收集掌握违法犯罪证据。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协助抢救伤员;加强重点地区、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提出依法实施戒严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驱散闹事人群,拘捕在事件中打、砸、抢、烧的犯罪嫌疑人,制止现场破坏活动;缉捕重特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包围恐怖分子解救人质。

3)劝导教育与法制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负责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进行劝解疏导,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好宣传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以及对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件中的受害人及家属做好安抚、疏导工作,预防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负责应用有关处置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4)交通管制组

牵头单位: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田家庵交通分局

负责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车辆、行人,快速处置交通事件现场,保障现场处置车辆的通行;组织协调重特大交通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

5)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的抢险和救援等紧急处置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促局

负责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社会物资的保障工作。

7)信访工作组

牵头单位:信访局

负责做好群众上访隐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全面掌握群众上访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并配合各工作组做好群众的工作,防止群体性上访和矛盾的激化。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田家庵公安分局受理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按程序处警,并将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4.2 信息报告

信息监测与报告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性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田家庵公安分局建立信息监测与报告网,负责各类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结果的综合,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大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趋势、危害做出判断,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IV级。

一般突发公共安全事件(IV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III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II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I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指挥部。当辖区内发生应急事件或应急事件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我区声誉、社会稳定,或由淮南市政府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理的应急事件,启动本预案

5.3 处置措施

5.3.1 前期处置

1、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迅速上报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单位。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大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报警后,应迅速核实事件的性质和危害,并按照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先行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初步处置,与此同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不得延报。

2、请示启动指挥系统,提出处置建议。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就位,了解、掌握突发事件的全面情况和发展动态。

3、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就位并紧急召集相关应急力量集结。

4、公安机关负责人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同级指挥部提出调用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在相关地区实施管制或戒严、开展查缉工作以及确定对外宣传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建议。

5、派出应急队伍,开展处置准备。事发地派出所迅速处置、区应急指挥部迅速派出救援等相关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田家庵公安分局迅速派出工作组并组织情报、刑侦、技术力量赶赴现场,参与、指导事发地派出所开展处置工作。

5.3.2 现场处置

1、领导到场,主动疏导。对重特大维稳事件,区政府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迅速率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缓和矛盾,扭转对抗局面,公安机关要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2、管制现场,遏止事态。对已形成一定危害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要迅速调集力量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划定警戒区域,设置临时警戒线,必要时可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设置路障,控制事态。在警戒区内盘查嫌疑人员,抓捕违法犯罪人员。

3、疏散人群,恢复秩序。对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案件要迅速封锁现场,疏散人员,组织公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对群体性事件通过广播、喊话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和通告,澄清事实,晓以利害,动员群众离开现场,孤立少数不法人员。对未及时离去的,可发出警告,限时按指定路线离开。对无视警告,拒不离去的,可以出动警力强行驱散,以迅速恢复秩序。

4、缜密侦查,严惩犯罪分子。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刑侦部门要及时开展现场勘察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准确划定侦查范围和方向,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严密布控。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

5、对群体性事件,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搜集与事件有关的线索和情报,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提供相关犯罪证据,严惩骨干分子和幕后组织者。

6、遇有大规模劫持人质事件时,刑侦、治安、特警等部门和武警要迅速包围恐怖分子,本着“保护人质和群众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力争通过谈判和心理攻势解决危机,如恐怖分子负隅顽抗,伤害人质,要创造机会、捕捉战机,出其不意,武力制服或击毙恐怖分子,解救人质。

7、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必要时可以悬赏缉捕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银行、宾馆、饭店以及电话、手机、计算机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各单位的录像监控系统信息和公安网络信息,发现案件线索,缉捕犯罪嫌疑人,尽快破案。

8、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田家庵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事发地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控制、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切实加大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力度,严防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事)件;事发地派出所要密切关注敌情、社情动态,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置;充分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作恐怖气氛,制造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4 应急解除

视情况提出终止行动的建议,做好善后工作。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告上级机关并提出终止处置行动建议。

事发地派出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的正常生活,努力消除公众恐慌,尽快恢复秩序。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原则

1)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2)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3)注重效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相关科普知识。

6.2 信息公开内容

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6.3 信息公开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信息,由上级指挥部发布确定。

一般事件信息,由应急指挥部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1、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派出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维持秩序,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查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指挥部。

3、对因参与处置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而伤亡的人员,上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7.2 调查和总结

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机关。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塔公司应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巡警、特警、反恐、国保、交通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8.3 物资装备保障

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健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9.2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区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9.3 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公共安全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公共安全事件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由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田家庵区信访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来区异常信访和进京、赴省、到市、来区集体信访事件,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信访条例》《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区域、区直部门、重要公共场所、重要交通道路等异常信访事件,以及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信访事件。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专项应急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l、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2、坚持快速处置原则,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立对;3、坚持正面疏导原则,做好正面教育疏导工作,尽量化解矛盾,以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坚持依法处置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2 风险描述

突发信访事件通常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区域20人以上的集体信访,在重要公共场所3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集,进京赴省到市10人以上集体访,以及信访人自杀、自残、自焚、下跪、拉横幅、穿冤衣、持状布、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办公秩序、威胁或伤害工作人员等异常行为。

信访事件的影响范围根据人群规模不同而不同,可能涉及信访部门办公区域及公共走廊、政府办公大院、周边市区广场、道路、其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等。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为切实做好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成立区信访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信访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信访局局长兼任,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区法院、区检察院和涉事乡镇、街道、园区。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信访事件;研究决定信访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协调调度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乡镇开展信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信访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信访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善后工作。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信访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信访事件信息;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信访事件处置工作;总结分析信访事件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送指挥部;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信访事件中可能发生的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政法委: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参与信访事件处置。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收集事件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及舆情管理。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各单位配合指挥部开展、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访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

区信访局: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做好信访事件处置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涉及供电、长输管道领域的信访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对信访事件中可能被破坏的电力线路进行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保障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电力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系统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信访事件现场可能出现的伤员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涉及工业生产企业、区属企业留守处的信访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做好信访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铁塔公司等单位,负责可能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信访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信访事件处置工作;对信访事件中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信访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涉及民政救助、养老机构的信访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信访事件中可能发生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商促局:负责涉及商务流通领域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社会必需消费品应急供应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建筑施工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信访事件应急处置的城市供水、供气和工程施工等保障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涉及教育系统、体育场馆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涉及文娱场所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涉及环境保护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对信访事件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中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相关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事件引发火灾等),指导、调集洒水车向现场供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的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涉及公安的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实际需要参与信访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涉及交通运输的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信访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负责涉及道路安全的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实施所辖区域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区法院:负责法院系统信访事件处置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处置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检察系统信访事件处置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处置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信访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事件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3.1.2 应急办和相关专业工作组

区信访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1.3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

负责信访事件的接报,上报、通报、传达有关信息。具体负责传达各级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检查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现场处置与案件侦查工作。

2)情报信息与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田家庵公安分局

负责利用各种方式渠道,搜集有关信访事件的线索,提供预警性情报和协助搜集相关的犯罪证据。

负责对信访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恐怖案件的侦查,及时开展现场勘察工作,采取综合侦查手段,广泛收集犯罪证据,迅速侦破案件,缉捕犯罪嫌疑人。对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手段,对事件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提取实物,收集掌握违法犯罪证据。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协助抢救伤员;加强重点地区、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提出依法实施戒严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驱散闹事人群,拘捕在事件中打、砸、抢、烧的犯罪嫌疑人,制止现场破坏活动;缉捕重特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包围恐怖分子解救人质。

3)劝导教育与法制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负责对信访事件的参与人员进行劝解疏导,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好宣传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以及对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交通事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件所引发的信访事件中的受害人及家属做好安抚、疏导工作,预防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负责应用有关处置信访事件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4)交通管制组

牵头单位: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

负责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车辆、行人,快速处置交通事件现场,保障现场处置车辆的通行;组织协调重特大交通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

5)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信访事件现场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经信局、区商促局

负责相关的后勤物资、公务车辆运行保障工作。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应急指挥部与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信访事件报告,按程序处置。

应急指挥部对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应急预警系统实行监督。

4.2 信息报告

信息监测与报告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性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异常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的确认,主要根据群体性上访行为的发生层级、激烈程度、涉及人员的规模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

到北京越级集体访10人以上、到合肥越级集体访30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5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100人以上的;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

到北京越级集体访5人以上、到合肥越级集体访20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3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50人以上的;乡镇、区直部门单位门前集体访人数100人以上的。

3)较大越级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

到北京越级上访3人以上、到合肥越级集体访10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2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30人以上的;乡镇、区直部门单位门前集体访人数50人以上的。

4)一般越级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IV级)

到合肥越级集体访5人以上、到淮南市政府越级集体访10人以上的;以及到区党政机关门前、区主要交通道路聚集,集体访人数10人以上的;乡镇、区直部门单位门前集体访人数30人以上的。

5.2 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决定启动本预案。

5.3 处置措施

5.3.1 特别越级访和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

获得信息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除了按照主要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外,应积极开展如下处置工作:

针对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越级访:①迅速成立“区分管领导带队,属地和属事乡镇街道(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或社区干部、公安干警等人员组成的接劝返工作组”;②工作组立即带车赶赴事发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宣传和接劝返工作;③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根据事实、政策、法规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针对来区集体访:①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副指挥长协助。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如在家,立即赶赴现场,对群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如主要领导均不在家,安排其他区领导赶赴现场;③属地和属事乡镇街道(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或社区干部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和政策宣传工作;④公安机关指示防暴警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⑤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作出表态性答复,给出处理期限。

5.3.2 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

获得信息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除了按照主要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外,应积极开展如下处置工作:

针对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越级访:①迅速成立“属地或属事乡镇街道(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本乡镇(单位)干部和公安干警等人员组成的接劝返工作组”;②工作组立即带车赶赴事发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宣传和接劝返工作;③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根据事实、政策、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针对来区集体访:①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副指挥长协助;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群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②属地或属事乡镇街道(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或社区干部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和政策宣传工作;③公安机关指示公安干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④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迅速开展调查,根据事实、政策、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5.3.3 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

获得信息后,信访部门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除了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外,应积极开展如下处置工作:

针对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越级访:根据省、市信访部门通知要求进行开展工作,如果需要,①迅速成立“属地或属事乡镇街道(单位)分管领导带队,本乡镇街道(单位)干部和派出所干警等人员组成的接劝返工作组”并立即带车赶赴事发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宣传和接劝返工作;②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根据事实、政策、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针对来区集体访:①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信访局局长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属地或属事乡镇街道(单位)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群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②公安机关指示公安干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③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根据事实、政策、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5.3.4 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IV级)

获得信息后,区信访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积极开展如下处置工作:

针对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越级访:根据省、市信访部门通知要求进行开展工作,属地或属事单位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针对来区集体访:①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信访局局长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属地或属事乡镇街道(单位)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对群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②区保卫科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③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根据事实、政策、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5.3.5 处置要求

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后,信访、公安和责任单位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信访部门负责劝导信访人到指定接待场所;公安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制止信访人的过激行为,收缴横幅、标语、状布、管制器具和对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有不利影响的危险物品,及时疏导交通,疏散围观群众,协同信访部门将信访人引导到指定接待场所。对无理取闹、有过激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保卫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将信访人员疏导到指定接待场所,维护好接待场所的正常秩序。信访、公安部门要对过激违法行为现场和主要闹事上访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取证。

信访部门应当要求信访人反映事项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针对集体访,信访接待部门应当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文明上访,有序上访。

公安机关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人数,设立警戒标志,禁止信访人越线停留。对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穿状衣、静坐、下跪,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滋事闹事,自杀要挟,或以纠缠、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行为,依法果断进行现场处置。

5.5.5 几种特殊情形的应急处置

1)过激行为的处置。

发生自杀、自残、自焚等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固定证据、控制现场、维护秩序,疏救围观人员。相关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信访、医疗等应急队伍赶处现场,对行为过激人员进行劝导和教育,引并相关人员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当情况紧急、劝导无效时,公安机关应依法果断处置。

2)堵塞交通行为的处置。发生堵塞交通时,公安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解除封堵,及时指挥引导过往车辆绕行,疏散围观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对组织堵塞交通的挑头人员及其他违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果断处置。相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劝导工作。

3)冲击重点区域的处置。发生冲击重点区域时,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形成隔离带,将集访人员阻止在隔离带之外,劝离带离冲入重点区域的聚集人员,疏散围观人员。公安机关对组织聚众闹事的挑头人员及其他违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果断处置。相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劝导工作。

4)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发生打砸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及时搜集并固定证据,依法果断处置

5.5.6 舆情处置

异常上访的舆情应对引导工作,按照线上线下并重、依规对口处置的原则,由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涉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区分不同情况,积极科学应对。网信、公安部门要及时发现舆情信息、研判舆情走势,处理有害信息。对在网上散布谣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5.4 应急解除

异常上访事件平息后,由指挥长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研究部署善后工作。

6 信息公开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异常上访事件,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下,涉事相关部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向新闻媒体发新闻通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1、信访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及事发地派出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维持秩序,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及时调查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指挥部。

3、对因参与处置信访事件而伤亡的人员,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7.2 调查和总结

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机关。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信访事件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塔公司应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信访事件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信访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特警、反恐、国保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信访事件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8.3 物资装备保障

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信访事件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健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9.2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信访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9.3 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信访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信访事件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由区信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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