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解读】区商促局局长对《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田政〔2016〕29号)和《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四上”企业统计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田政办〔2014〕67号)进行解读
区商促局局长田振兴对《田家庵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鼓励区内更多企业纳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范围,根据《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田政〔2016〕29号)和《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四上”企业统计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田政办〔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田家庵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二、文件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鼓励区内更多企业纳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范围,根据《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田政〔2016〕29号)和《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四上”企业统计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田政办〔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田家庵区统计的商贸单位。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二)新增限额以上大个体及产活单位;
(三)在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及产活单位。
第四条 补助条件
商贸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运转良好,上报统计数字能符合限额以上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按统计规定及时报送所需报表,报表填报规范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关系严谨、基础工作健全。
对年终上报数字达不到限额以上标准及不符上述补助条件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政策及用途
第五条 补助政策
(一)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政策外,区政府补助企业10万元,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
(二)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大个体及产活单位,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政策外,区政府补助企业1万元;
(三)对我区在统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实行补助,区政府每年补助5000元;
(四)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省、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
第六条 补助用途
区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商贸单位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相关设备,发放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贴等。其中统计补助资金中每年2400元直接打卡发放到企业统计人员(200元/月),如企业统计人员因故频繁变更,也只按一人结算。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时间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对辖区内商贸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单位牵头组织申报,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送区商务局和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上报国家名录库审批后,纳入“企业一套表”平台统计,限上单位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批复为准。当年新开业的限上企业可以每月进行申报,往年注册的企业及个体户、产活单位每年年底进行申报(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通知)。
第五章 补助资金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年终审批结束后,由区商务局、区统计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至区商务局发放,补助资金于次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九条 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所有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管理具有连续性,并保留三年以上。对三年内无故退出统计系统或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补助资金或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放补助资金前退出限额以上统计系统的商贸单位上年统计补助不予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