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解读】区城管局汪长勇局长解读“三项制度”之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 背景依据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和部署安排。2019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50号),我区出台《田家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决策部署和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也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
二、目的意义
行政执法是人民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对我市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改善执法服务,保障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主要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